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公示时间:2024-11-27
受理时间:2024-11-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各实训楼教学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无机废气经通风柜集中收集,干式过滤 (略) 理后,通过各实训楼楼顶8根(20m、25m、30m)排气筒排放;动物房小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 (略) 集中收集活性 (略) 理后通过所在建筑楼顶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产生的餐饮废气由排烟罩集中收集静电UV一体化烟净 (略) 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所在食堂6根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水:教学实验过程产生的3-4遍仪器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动物房清洗废水经臭 (略) 理后,再经化 (略) (略) (略) ,最终排 (略) 漷县 (略) 理厂 (略) 理;食堂废水经隔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 (略) (略) (略) ,最终排 (略) 漷县 (略) 理厂 (略) 理。固废:学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教学实验原辅材料等废包装物、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反渗膜、动物房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废弃垫料、动物粪便、尿液、中药残渣等,针对一般工业固废能回收的由物资回收部门和设备厂家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的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教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瓶、废药物、药品、动物尸体、废试剂盒、生物安全柜废滤芯及废紫外线灯管等在各实训楼设置的标准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 (略) 理处置。噪声:学校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中央空调风机、水泵、地下车库风机、油烟净化器风机、实 (略) 理设备风机等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6日在环评编制单位北京中环 (略) 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
联系人:王建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公示时间:2024-11-27
受理时间:2024-11-13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废气:各实训楼教学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无机废气经通风柜集中收集,干式过滤 (略) 理后,通过各实训楼楼顶8根(20m、25m、30m)排气筒排放;动物房小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 (略) 集中收集活性 (略) 理后通过所在建筑楼顶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产生的餐饮废气由排烟罩集中收集静电UV一体化烟净 (略) 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引至所在食堂6根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水:教学实验过程产生的3-4遍仪器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排水、动物房清洗废水经臭 (略) 理后,再经化 (略) (略) (略) ,最终排 (略) 漷县 (略) 理厂 (略) 理;食堂废水经隔 (略) 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 (略) (略) (略) ,最终排 (略) 漷县 (略) 理厂 (略) 理。固废:学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教学实验原辅材料等废包装物、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及反渗膜、动物房动物饲养过程产生的废弃垫料、动物粪便、尿液、中药残渣等,针对一般工业固废能回收的由物资回收部门和设备厂家回收综合利用,不能回收的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教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废化学试剂瓶、废药物、药品、动物尸体、废试剂盒、生物安全柜废滤芯及废紫外线灯管等在各实训楼设置的标准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 (略) 理处置。噪声:学校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中央空调风机、水泵、地下车库风机、油烟净化器风机、实 (略) 理设备风机等产生的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于2024年10月16日在环评编制单位北京中环 (略) 网站上进行了全本公示。
联系人:王建利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环 (略)
审批部门: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