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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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 11-1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1.9亿瓶瓶装水项目

辽宁省营口辽河经 (略) 青花大街东139号

(略)

(略) 位于营口辽河经 (略) 青花大街东139号,占地面积7200m2,租赁 (略) 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9亿瓶瓶装水项目。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吹瓶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吹瓶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化 (略) (略) ,最 (略) 东 (略) 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废石英砂由环卫部门与生活垃圾一同清运,过滤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反渗透膜、不合格瓶胚、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略) 理废活性炭和废机油定期委托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附件:

辽河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4年11月19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2024- 11-1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1月 (略) 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传  真:0417-*

通讯地址:营口金牛山大街东139号

邮  编:*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年产1.9亿瓶瓶装水项目

辽宁省营口辽河经 (略) 青花大街东139号

(略)

(略) 位于营口辽河经 (略) 青花大街东139号,占地面积7200m2,租赁 (略) 现有厂房建设年产1.9亿瓶瓶装水项目。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

一、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利用租赁厂房,不再新建厂房,仅进行设备安装。

2、(1)废气

项目运营期间吹瓶工序产生的有组织废气通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吹瓶产生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附录A表A.1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生活水和生产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化 (略) (略) ,最 (略) 东 (略) 理厂,废水排放浓度须严格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运行中的设备,设备经隔声、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值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固废

本项目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废石英砂由环卫部门与生活垃圾一同清运,过滤废活性炭、废滤芯、废反渗透膜、不合格瓶胚、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一般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略) 理废活性炭和废机油定期委托有资 (略) 置,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二、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所有监测数据需存档备案,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现象,你公司应立即停止项目生产并进行整改,应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你公司须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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