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
发布单位: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1、说明
苏州 (略) 受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了对“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 (略) 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本文文本内容为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承诺本文本与报批稿全文完全一致,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本在报环保部门审查后,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为准。
2、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淀山湖 (略) 68号3#厂房
(3)项目所属行业: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4)项目内容: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拟总投资#元,租用昆山 (略) (略) 淀山湖 (略) 68号现有已建3#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834.64平方米。企业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粒子生产,待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粒子2000吨。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看,项目建设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表全文
(2)报告表全文查阅期限: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略) 淀山湖 (略) 68号3#厂房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苏州 (略)
评价机构地址: (略) (略) 千灯镇 (略) 置中 (略) 88号
联系人:#工
联系方式:#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纳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反馈方式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不接受与环境无关的问题)。
(2)反馈时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发布单位: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1、说明
苏州 (略) 受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委托完成了对“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根 (略) 规定,在向具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前公开环评文件全文。
本文文本内容为拟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承诺本文本与报批稿全文完全一致,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承诺本文本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本文本在报环保部门审查后,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和苏州 (略) 将可能根据各方意见对项目的建设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开展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工作,“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为准。
2、建设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改性塑料粒子生产项目
(2)项目地点: (略) 淀山湖 (略) 68号3#厂房
(3)项目所属行业: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4)项目内容: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拟总投资#元,租用昆山 (略) (略) 淀山湖 (略) 68号现有已建3#厂房进行生产,租赁厂房建筑面积2834.64平方米。企业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粒子生产,待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塑料粒子2000吨。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看,项目建设可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报告表全文
(2)报告表全文查阅期限:本公告发布起5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邦尼塑料制品(昆山)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略) 淀山湖 (略) 68号3#厂房
5、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苏州 (略)
评价机构地址: (略) (略) 千灯镇 (略) 置中 (略) 88号
联系人:#工
联系方式:#
6、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纳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反馈方式即日起,公众可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表关于该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不接受与环境无关的问题)。
(2)反馈时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限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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