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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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水布垭镇

三、建设单位

中国 (略) 第七一0研究所

四、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1、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现有及新建化粪池(3m3)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浇灌不排放。根据废水检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新建化粪池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07)表1中旱地谷物油料作物标准限值要求。

(2)噪声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各侧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噪声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 (略) 标准限值要求。

(3)固 (略) 置

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得 (略) 理处置。

2、总量达标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五、总结论

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及批复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监测及验收监测报告结果,项目满足环评及批复的要求。项目各方面均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本项目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马工联系方式:*@*q.com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根据《 (略)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

“××××”动力自主化能力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水布垭镇

三、建设单位

中国 (略) 第七一0研究所

四、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

1、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现有及新建化粪池(3m3)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浇灌不排放。根据废水检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新建化粪池废水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07)表1中旱地谷物油料作物标准限值要求。

(2)噪声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各侧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噪声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 (略) 标准限值要求。

(3)固 (略) 置

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得 (略) 理处置。

2、总量达标情况

本项目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

五、总结论

项目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及批复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现场检查、验收监测及验收监测报告结果,项目满足环评及批复的要求。项目各方面均能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相关规定,本项目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并按验收管理程序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1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马工联系方式:*@*q.com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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