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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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龙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南靖县龙山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政〔2024〕4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综〔2021〕2号), (略) 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龙山镇境内农用地0.0591公顷(其中耕地0.02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龙山镇蓬莱村水田0.0284公顷、其他园地0.0271公顷、田坎0.003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059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一、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二、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 (略) 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三、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 (略) 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特此批复。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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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南靖县龙山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龙政〔2024〕4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综〔2021〕2号), (略) 人民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同意将龙山镇境内农用地0.0591公顷(其中耕地0.02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龙山镇蓬莱村水田0.0284公顷、其他园地0.0271公顷、田坎0.003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0.0591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一、你镇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二、你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 (略) 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筑风貌管控和旧宅基地管理。

三、你镇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 (略) 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四、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镇依法办理。

特此批复。

南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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