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区分局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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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生态环境局清河门区分局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4年11月22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9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略) 清河大街1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年加工#张皮革后道整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环清审〔2024〕5号.doc

2024.11.2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2024年11月22日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9日

联系电话:0418-#

传 真:0418-#

通讯地址: (略) (略) 清河大街1号

邮 编:#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 (略) 年加工#张皮革后道整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环清审〔2024〕5号.doc

2024.11.22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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