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咸宁温泉谷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的批复
咸宁温泉谷 (略) :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D(略)G2021-0006),有效期为1年,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量、法定代表人等维持不变,取水 (略) (略) 温 (略) 淦河月亮湾河段;取水用途为服务业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地热水);取水量为(略)立方米/年; (略) (略) ,退水量(略)立方米/年;法定代表人为余学茂。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按照批复水量计划用水。 (略) 地热采矿权还未整合完毕,待整合完毕后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 (略) 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三、本批复下达后, (略) 水 (略) 将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1月20日
咸宁温泉谷 (略) :
你单位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延续取水,核发取水许可证(编号:D(略)G2021-0006),有效期为1年,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5年11月27日,取水地点、取水用途、水源类型、取水量、退水地点、退水量、法定代表人等维持不变,取水 (略) (略) 温 (略) 淦河月亮湾河段;取水用途为服务业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地热水);取水量为(略)立方米/年; (略) (略) ,退水量(略)立方米/年;法定代表人为余学茂。
二、你单位应严格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按照批复水量计划用水。 (略) 地热采矿权还未整合完毕,待整合完毕后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变更, (略) 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三、本批复下达后, (略) 水 (略) 将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水计量监测设施的日常维护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略) (略) 水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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