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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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深沪污水处理厂、泉荣远东污水处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2日-11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金井镇及围头角南部海域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五、项目概况:

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 (略) 金井镇及围头角南部海域。原《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5月23 (略) (略) 批复(泉晋环评〔2022〕书3号),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依托已建项目的调压井、排放管,无新增土建工程,海域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保持不变,变更后的排放管道新 (略) 华 (略) 理厂和福建 (略) 工业 (略) 理厂2 (略) 理厂的尾水及晋江泉荣远 (略) (略) 晋 (略) 理厂新增排放的尾水,尾水排放规模由18.(略)t/d调增到(略)t/d。除尾水排放量外,工程建设内容、性质、地点、工程组成、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对水文动力及冲淤环境

排放口位于水深13.0m(理论最低潮面)处,工程变更后排放口尾水出水速度由约0.84m/s增为1.28m/s,变更后工程尾水排放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及冲淤变化的影响均较小。

(2)水环境

本评价确定 (略) 以无机氮超二类海水水质影响包络范围划定,以排放口为圆心,950m为长半轴,460m为短半轴的椭圆,面积约1.37km2,该范围内水域的水质不执行任何水质标准,本项 (略) 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 (略) (略) 域减排工程,工程的建设总体上将削减活性磷酸盐的排放量。从区域上,本工程将改善晋江附近海域整体水质状况。

目前已在调压井厂界范围内,设置尾水流量计装置、自动采样装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等,且分别在围头村广场和围头码头放置LED显示屏连接调压井监测设备,供群众查看相关污水排放信息。

(3)海洋沉积物

目前尾水排放口周边的沉积物环境质量良好,随着尾水的长时间连续大量排入,排 (略) 海域的沉积物环境可能受到一定的累积影响,但所在海域水文动力较强,累积影响不会太明显。

(4)海域生态环境

本项目运营期污水排海将导致海洋生物量损失,通过运营期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等生态补偿措施,尾水排放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5)对海域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运营期尾水排放口无机氮超标范围、 (略) 范围内均不涉及环境保护目标,尾水正常排放时,对海域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均较小。

(6)噪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营运期调压井运行过程。地埋式调压井工程变更前已建设完成,项目变更后无新增产生噪声的设施。调压井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规定,东、南、 (略) 执行2类声环 (略) 排放标准, (略) 执行4类声环 (略) 排放标准。

(7)环境风险防控

营运期最大可信事故 (略) 理 (略) 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尾水事故排放及排海管破裂或断裂造成尾水事故排放,从而对排放口或排海管破裂/ (略) 周围海域水质和海洋生态造成影响。

项目采取在尾水排放口周边设立浮标以及围头湾排海警示标牌(已完成)、建立运行监控系统(变更前工程已完成调压井厂界范围内设置尾水流量计装置、自动采样装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等)、与 (略) 理厂应急措施对接和联动(变更前工程的四个污水厂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互助协议)、对排海管及其附属构筑物采取适当防腐措施并定期维护和检修等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演,有效避免事故性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工 (略) (略) 站进行了项目建设的环评信息首次公示;在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 (略) (略) 站发布项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告,并在《 (略) 报》登报公示。项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邮编:(略)

地址: (略) 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投资建 (略) I16号生态环 (略) 晋江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略) 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2日-11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金井镇及围头角南部海域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五、项目概况:

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变更项 (略) 金井镇及围头角南部海域。原《深 (略) 理厂、泉荣远 (略) 理厂排海工程(海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5月23 (略) (略) 批复(泉晋环评〔2022〕书3号),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依托已建项目的调压井、排放管,无新增土建工程,海域用途、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保持不变,变更后的排放管道新 (略) 华 (略) 理厂和福建 (略) 工业 (略) 理厂2 (略) 理厂的尾水及晋江泉荣远 (略) (略) 晋 (略) 理厂新增排放的尾水,尾水排放规模由18.(略)t/d调增到(略)t/d。除尾水排放量外,工程建设内容、性质、地点、工程组成、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均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对水文动力及冲淤环境

排放口位于水深13.0m(理论最低潮面)处,工程变更后排放口尾水出水速度由约0.84m/s增为1.28m/s,变更后工程尾水排放对海洋水文动力环境及冲淤变化的影响均较小。

(2)水环境

本评价确定 (略) 以无机氮超二类海水水质影响包络范围划定,以排放口为圆心,950m为长半轴,460m为短半轴的椭圆,面积约1.37km2,该范围内水域的水质不执行任何水质标准,本项 (略) 范围内无环境保护目标。 (略) (略) 域减排工程,工程的建设总体上将削减活性磷酸盐的排放量。从区域上,本工程将改善晋江附近海域整体水质状况。

目前已在调压井厂界范围内,设置尾水流量计装置、自动采样装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等,且分别在围头村广场和围头码头放置LED显示屏连接调压井监测设备,供群众查看相关污水排放信息。

(3)海洋沉积物

目前尾水排放口周边的沉积物环境质量良好,随着尾水的长时间连续大量排入,排 (略) 海域的沉积物环境可能受到一定的累积影响,但所在海域水文动力较强,累积影响不会太明显。

(4)海域生态环境

本项目运营期污水排海将导致海洋生物量损失,通过运营期增殖放流、生态修复等生态补偿措施,尾水排放对海域生态环境影响是可接受的。

(5)对海域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运营期尾水排放口无机氮超标范围、 (略) 范围内均不涉及环境保护目标,尾水正常排放时,对海域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均较小。

(6)噪声环境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营运期调压井运行过程。地埋式调压井工程变更前已建设完成,项目变更后无新增产生噪声的设施。调压井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规定,东、南、 (略) 执行2类声环 (略) 排放标准, (略) 执行4类声环 (略) 排放标准。

(7)环境风险防控

营运期最大可信事故 (略) 理 (略) 理设施运行不正常造成的尾水事故排放及排海管破裂或断裂造成尾水事故排放,从而对排放口或排海管破裂/ (略) 周围海域水质和海洋生态造成影响。

项目采取在尾水排放口周边设立浮标以及围头湾排海警示标牌(已完成)、建立运行监控系统(变更前工程已完成调压井厂界范围内设置尾水流量计装置、自动采样装置、水质在线监测装置等)、与 (略) 理厂应急措施对接和联动(变更前工程的四个污水厂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互助协议)、对排海管及其附属构筑物采取适当防腐措施并定期维护和检修等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预演,有效避免事故性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七、公众参与情况

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工 (略) (略) 站进行了项目建设的环评信息首次公示;在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 (略) (略) 站发布项目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张贴公告,并在《 (略) 报》登报公示。项目公示期间,建设单位未接收到有关项目的群众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 (略) 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邮编:(略)

地址: (略) 罗山街道世纪大道3 (略) 政务服务中心3楼投资建 (略) I16号生态环 (略) 晋江 (略) 行政审核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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