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产品优化升级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产品优化升级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 (略) :
《产品优化升级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9-*-07-02-*)。项目位 (略) (略) 粤桂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45.386″,北纬23°6′55.297″。主要建设内容:对原项目产品质量进行升级改造,降低原项目产品的含水量和水溶解性时间,提高原项目产品的硬度、颗粒均匀度、外观色泽,减少产品板结现象。项目依托原工程已建厂房及生产线,通过生产工艺技术改进,生产过程中增加产品在浆液状态时的搅拌混合时间及烘干造粒时的烘干时间。技改完成后,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所有生产设备、环保设备、产品的种类及规模不变。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0%。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4年9月24 (略) (略) 工业 (略) 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溶解混合工序、造粒烘干工序、冷却筛分工序等各工序的物料均由密闭管道及密闭输送带输送;一期生产线热风炉燃料燃烧烟气、造粒烘干废气经“重力沉降室除尘+湿法除尘+静电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50m高1#排气筒排放;一期生产线筛分粉尘经“沉降室重力除尘+湿法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2#、3#排气筒排放;二期生产线热风炉燃料燃烧烟气、造粒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沉降室重力除尘+湿法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45m高4#排气筒排放;原液池采用密闭储存方式,并定期在原液池周边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厂区四周种植树木净化空气,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湿法除尘废水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原有工程三级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略) 产业园(粤桂园) (略) 理厂 (略) 理; (略) 必须严格 (略) 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防止造成泄漏、渗漏污染地下水,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沉降室粉尘、热风炉灰渣、布袋除尘器粉尘、湿法除尘沉渣分类收集后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含油污的废手套、废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置。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略) 域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 (略) 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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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产品优化升级技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9-*-07-02-*)。项目位 (略) (略) 粤桂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其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4′45.386″,北纬23°6′55.297″。主要建设内容:对原项目产品质量进行升级改造,降低原项目产品的含水量和水溶解性时间,提高原项目产品的硬度、颗粒均匀度、外观色泽,减少产品板结现象。项目依托原工程已建厂房及生产线,通过生产工艺技术改进,生产过程中增加产品在浆液状态时的搅拌混合时间及烘干造粒时的烘干时间。技改完成后,产品的质量发生改变,所有生产设备、环保设备、产品的种类及规模不变。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10%。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4年9月24 (略) (略) 工业 (略) 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 (略) 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溶解混合工序、造粒烘干工序、冷却筛分工序等各工序的物料均由密闭管道及密闭输送带输送;一期生产线热风炉燃料燃烧烟气、造粒烘干废气经“重力沉降室除尘+湿法除尘+静电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50m高1#排气筒排放;一期生产线筛分粉尘经“沉降室重力除尘+湿法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15m高2#、3#排气筒排放;二期生产线热风炉燃料燃烧烟气、造粒烘干废气经“旋风除尘+沉降室重力除尘+湿法除尘” (略) 理,确保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相关限值要求后,通过45m高4#排气筒排放;原液池采用密闭储存方式,并定期在原液池周边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厂区四周种植树木净化空气,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93)相关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湿法除尘废水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原有工程三级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 (略) (略) (略) 产业园(粤桂园) (略) 理厂 (略) 理; (略) 必须严格 (略) 防控要求做好防渗、防腐、防漏措施,防止造成泄漏、渗漏污染地下水,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机械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标准。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沉降室粉尘、热风炉灰渣、布袋除尘器粉尘、湿法除尘沉渣分类收集后外运给当地农民做有机肥使用;含油污的废手套、废抹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 (略) (略) 置。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略) 域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单独记录环保设施用电情况,并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依据国家相关排污单位监测规范,落实监测要求。
(七)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港北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港北 (略) 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 (略) 。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 (略) 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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