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城区西山路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项目代码:2310-(略)-04-05-(略)
平水审批〔2024〕52号
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单位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住房和 (略)
二、工程名称: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涉河建筑物为新建排水口,位于平 (略) 乌江水闸上游1200m、乌江二桥上游500m。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本项目为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汶 (略) (略) (略) 段新建一条D1500-D2200雨水主管排至乌江,雨水主管共长1468米;新建D600-D1500预埋雨水支管共长747米;新建D300雨水口连接管共长646米;新建附属构筑物雨水检查井64座、雨水口102个、排水口1座。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破除及恢复工程、雨水工程和附属构筑物工程。
其中,本项目涉河建筑物为排水口及连接管道。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水面漂浮物进行彻底清除,并进行硬式扫床,以免对河道行洪产生不利。
(二)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得阻断防汛交通,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临时通道;在次年汛期前,应按原有标准恢复。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河床清理,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等,将被依法拆除或清理。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 (略) , (略) 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 (略) 备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八)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3 涉河排水管段平面布置图
关联文件:
项目代码:2310-(略)-04-05-(略)
平水审批〔2024〕52号
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住房和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单位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住房和 (略)
二、工程名称: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项目涉河建筑物为新建排水口,位于平 (略) 乌江水闸上游1200m、乌江二桥上游500m。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本项目为平 (略) ( (略) 至乌江)段排水防涝工程。汶 (略) (略) (略) 段新建一条D1500-D2200雨水主管排至乌江,雨水主管共长1468米;新建D600-D1500预埋雨水支管共长747米;新建D300雨水口连接管共长646米;新建附属构筑物雨水检查井64座、雨水口102个、排水口1座。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破除及恢复工程、雨水工程和附属构筑物工程。
其中,本项目涉河建筑物为排水口及连接管道。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水面漂浮物进行彻底清除,并进行硬式扫床,以免对河道行洪产生不利。
(二)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得阻断防汛交通,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临时通道;在次年汛期前,应按原有标准恢复。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河床清理,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等,将被依法拆除或清理。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 (略) , (略) 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 (略) 备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八)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3 涉河排水管段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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