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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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11-22 08:49 来源: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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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308-(略)-04-05-(略)

平水审批〔2024〕51号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单位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生态养殖场

二、工程名称: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位于平南县大鹏镇蒙都村赖屋屯大湟江右岸。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拟建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项目,占地22.74亩(生产设施用地20.47亩,辅助设施用地2.27亩)建设(略)基生态渔业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利用圆形池循环水高密度养鱼,鱼池直径10m,拟建200个,每个池每次捕鱼(略)斤左右,每池产值(略)元左右。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2.74亩,大体呈不规则形状。主要建构筑物为沉淀池、生物净化池和养鱼池。 (略) 分两块自北向南布置,入口位于北面地块左侧,道路采 (略) 面,道路设计宽为4m或6m, (略) 位于南面地块的左侧。整个平面 (略) 独立,联系紧凑,布局合理。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水面漂浮物进行彻底清除,并进行硬式扫床,以免对河道行洪产生不利。

(二)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得阻断防汛交通,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临时通道;在次年汛期前,应按原有标准恢复。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河床清理,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等,将被依法拆除或清理。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 (略) , (略) 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 (略) 备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八)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关联文件:

平南县水利局关于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4-11-22 08:49 来源: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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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审批〔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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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批复《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说明》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结论和审查意见,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现向你单位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

平 (略)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平 (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审核,同意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建设方案,主要核定内容如下:

一、工程建设单位:平南县生态养殖场

二、工程名称: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

三、工程建设地点: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场项目位于平南县大鹏镇蒙都村赖屋屯大湟江右岸。

四、工程建设规模及建设方案:

拟建平南县鹏大生态养殖项目,占地22.74亩(生产设施用地20.47亩,辅助设施用地2.27亩)建设(略)基生态渔业养殖基地及配套设施,利用圆形池循环水高密度养鱼,鱼池直径10m,拟建200个,每个池每次捕鱼(略)斤左右,每池产值(略)元左右。

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22.74亩,大体呈不规则形状。主要建构筑物为沉淀池、生物净化池和养鱼池。 (略) 分两块自北向南布置,入口位于北面地块左侧,道路采 (略) 面,道路设计宽为4m或6m, (略) 位于南面地块的左侧。整个平面 (略) 独立,联系紧凑,布局合理。

五、防洪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水面漂浮物进行彻底清除,并进行硬式扫床,以免对河道行洪产生不利。

(二)建设项目施工时不得阻断防汛交通,确需短期阻断时,应设置临时通道;在次年汛期前,应按原有标准恢复。

(三)工程建设须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编制度汛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运行期间,不得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废料,不得污染水体。施工完毕后,要及时进行河床清理,避免对河道行洪造成不利影响。

(五)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弃置渣土等,将被依法拆除或清理。

(六)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所核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如有变更应及 (略) , (略) 同意后方可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竣工验收时须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 (略) 备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八)工程建设对第三者合法权益有影响的,由你单位负责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使用,本书自行失效。

六、附图

(一)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1)

(二)项目平面布置图(附图2)

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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