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安市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南安市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安市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略) 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略) 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位于梅山镇灯光村和新兰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梅山镇新兰村集体土地面积4.3378公顷,其中果园2.4353公顷、乔木林地1.8385公顷、 (略) 0.0196公顷、设施农用地0.0272公顷、村庄0.0172公顷。

  拟征收梅山镇灯光村集体土地面积5.5814公顷,其中果园4.086公顷、乔木林地0.439公顷、有林地0.1053公顷、其他林地0.6311公顷、其他草地0.0186公顷、 (略) 0.2607公顷、设施农用地0.0407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梅山镇新兰村集体土地4.3378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村集体所有;拟征收梅山镇灯光村集体土地3.7244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征收土地统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梅山镇 (略) 片, (略) 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6,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5。

  青苗补偿标准*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土地征收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二)本次征地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1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7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梅山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梅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略) 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略) 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一期)项目,位于梅山镇灯光村和新兰村,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梅山镇新兰村集体土地面积4.3378公顷,其中果园2.4353公顷、乔木林地1.8385公顷、 (略) 0.0196公顷、设施农用地0.0272公顷、村庄0.0172公顷。

  拟征收梅山镇灯光村集体土地面积5.5814公顷,其中果园4.086公顷、乔木林地0.439公顷、有林地0.1053公顷、其他林地0.6311公顷、其他草地0.0186公顷、 (略) 0.2607公顷、设施农用地0.0407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梅山镇新兰村集体土地4.3378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村集体所有;拟征收梅山镇灯光村集体土地3.7244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村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征收土地统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梅山镇 (略) 片, (略) 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6,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5。

  青苗补偿标准*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土地征收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二)本次征地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10人(其中劳动力人口7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等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梅山镇人民政府、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梅山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梅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