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长安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桂平市长安二期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长安二期*-2地 (略) 长安二期规划80米迎宾大道与规划60米玉桂大 (略) 东南侧,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110.*°E,23.*°N(大地2000坐标X=*.934,Y=*.966)。根据地块用地红线图(图2.2-1),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46m2(折合168.87亩),本次调查面积与地块红线图面积一致。
(略) (略) 出具的地块空间规划设计要点及项目建设条件(浔自然资规〔2024〕23号)(附件2), (略) 长安二期*-2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住宅用地属于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
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17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18号)(附件3)、《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19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93号)(附件4),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同意将寻旺乡西南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本次 (略) 长安二期*-2地块属于桂政土批函〔2017〕518号、桂政土批函〔2019〕293号文中的部分水田、坑塘水面,占地面积为*.46m2(折合168.87亩)。调查地块属于西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中的水田、坑塘水面,水田原用于种植水稻,坑塘水面用于浇灌,水田和坑塘水面均属于农用地。地块于2017年、2019年分两次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地块责任主体、本次调查的业主以及地块使用权 (略) (略) ,目前地块未进行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于2024年9月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于2024年9月对该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影像查询、污染识别等一系列工作。根据调查,该调查地块满足《广西壮 (略)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中的7项要求,无其中任何一项情况。并且综合考虑地块用途状况、周围环境状况、可能对污染物迁移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相关规定,地块在当前和利用历史上均不存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地块内不存在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 (略) 域主导风向、地下水流向及地表径流等综合分析,周边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污染影响不明显,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按规划用途使用。
(略) 长安二期*-2地 (略) 长安二期规划80米迎宾大道与规划60米玉桂大 (略) 东南侧,原用地性质为农用地,地块中心坐标为110.*°E,23.*°N(大地2000坐标X=*.934,Y=*.966)。根据地块用地红线图(图2.2-1),本次调查地块占地面积*.46m2(折合168.87亩),本次调查面积与地块红线图面积一致。
(略) (略) 出具的地块空间规划设计要点及项目建设条件(浔自然资规〔2024〕23号)(附件2), (略) 长安二期*-2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住宅用地属于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第二类用地。
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17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7〕518号)(附件3)、《广西壮 (略) 人民政 (略) 2019年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9〕293号)(附件4),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同意将寻旺乡西南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本次 (略) 长安二期*-2地块属于桂政土批函〔2017〕518号、桂政土批函〔2019〕293号文中的部分水田、坑塘水面,占地面积为*.46m2(折合168.87亩)。调查地块属于西南村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中的水田、坑塘水面,水田原用于种植水稻,坑塘水面用于浇灌,水田和坑塘水面均属于农用地。地块于2017年、2019年分两次征收为国有并转为建设用地。目前地块责任主体、本次调查的业主以及地块使用权 (略) (略) ,目前地块未进行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略) 于2024年9月委托广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技术人员于2024年9月对该地块开展了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历史影像查询、污染识别等一系列工作。根据调查,该调查地块满足《广西壮 (略)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中的7项要求,无其中任何一项情况。并且综合考虑地块用途状况、周围环境状况、可能对污染物迁移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相关规定,地块在当前和利用历史上均不存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地块内不存在可能造成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 (略) 域主导风向、地下水流向及地表径流等综合分析,周边潜在污染源对调查地块的污染影响不明显,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地块可按规划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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