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鹤庆至剑川至兰坪高速公路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剑林林政许准〔2024〕6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鹤庆至剑川至兰坪高速公路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剑林林政许准〔2024〕6号

云南省建设 (略) :

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剑川县集体林地面积9.0819公顷(防护林林地面积0.6702公顷、用材林地面积4.9328公顷、经济林林地面积2.3344公顷、薪炭林林地面积0.9472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1973公顷),其中:拟使用羊岑乡新松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0.3540公顷、羊岑乡中羊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2.3607公顷、甸南镇兴水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6.3672公顷。临时占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27日。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需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并将植被恢复情 (略) ;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届满之日前3个 (略)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审批手续。

四、剑川县甸南镇、羊岑乡人民政府安排相关人员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剑川县林 (略)

??????????????????????????????????????????????????????????????????2024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

云南省建设 (略) :

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和《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第3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剑川县集体林地面积9.0819公顷(防护林林地面积0.6702公顷、用材林地面积4.9328公顷、经济林林地面积2.3344公顷、薪炭林林地面积0.9472公顷、其他林地面积0.1973公顷),其中:拟使用羊岑乡新松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0.3540公顷、羊岑乡中羊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2.3607公顷、甸南镇兴水村委会集体林地面积6.3672公顷。临时占用期限延长至2026年9月27日。

二、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时限使用林地,不得超范围或异地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需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你单位要按照《鹤庆至剑川至兰 (略) (剑川段)附属工程十一期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将林地返还给原林权所有者使用,并将植被恢复情 (略) ;如需继续使用林地,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届满之日前3个 (略)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审批手续。

四、剑川县甸南镇、羊岑乡人民政府安排相关人员对该项目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进行全程跟踪检查,杜绝违法使用林地和违法采伐林木的现象发生。


????????????????????????????????????????????????????????????????剑川县林 (略)

??????????????????????????????????????????????????????????????????2024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