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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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略) 管理委:

你委关于报审供热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供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委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规划》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有关部 (略) 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管控,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市有关部 (略)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工作。

四、《规划》 (略) 供热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供热专项规划的批复


(略) 管理委:

你委关于报审供热专项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 (略) 供热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委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规划》落实,强化监督管理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市有关部 (略) 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划管控,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指导作用,市有关部 (略)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工作。

四、《规划》 (略) 供热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调整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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