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生产2000万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年生产2000万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淮安 (略) 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淮安 (略)
项目名称:江苏淮安 (略) 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11号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 (略) 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11号,投资*万元,新增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项目及相应公辅工程,建成后全厂腹膜透析液达到年产*袋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 (略) (略) 。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后与经 (略) 理后的生活污水汇合后排 (略) 东 (略) 理厂,尾水排入盐河。
3、本项目盐酸配置产生的氯化氢废气经干 (略) 理后通过腹膜透析液一期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制袋、喷码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新建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质检中心含非*烷总烃和氯化氢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相关限值;危废库含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新建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中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中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项目废机油、 (略) 、质检废液、废包装桶、废培养基、质检废物、不合格品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理;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单位回收利用;纯水制备废滤芯、废EDI模块有供货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 (略) 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 (略) 置工作。
6、本项 (略) 边界外扩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4201t/a(有组织≤0.3861t/a、无组织≤0.034t/a),SO2≤0.54t/a,NOx≤1.2636t/a,挥发性有机物≤0.*t/a(有组织≤0.*t/a、无组织0.*t/a)。
生产废水(接管量/排入环境量)≤*.263t/a,COD≤41.482/6.9137t/a、SS≤27.6546/1.3827t/a、*≤4.8396/0.6914t/a、TN≤6.2223/2.0741t/a、TP≤0.6914/0.0691t/a、盐分≤110.619/110.619t/a、LAS≤0.2765/0.0704t/a。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63t/a/*.263t/a;COD≤42.1156t/a/7.0457t/a;SS≤27.9186t/a/1.4091t/a;*≤4.9056t/a/0.7046t/a;TN≤6.3015t/a/2.1137t/a;TP≤0.6993t/a/0.0704t/a;盐分≤110.619/110.619t/a、LAS≤0.2765/0.0704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 (略)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 (略)
编制主持人:何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报告表全文:*@*63.com(密码Hbj*)查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江苏淮安 (略) 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江苏淮安 (略)
项目名称:江苏淮安 (略) 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11号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 (略) 淮安高新技术产 (略) (略) 111号,投资*万元,新增年生产*袋腹膜透析液项目及相应公辅工程,建成后全厂腹膜透析液达到年产*袋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 (略) (略) 。建设项目生产废水经厂 (略) (略) 理后与经 (略) 理后的生活污水汇合后排 (略) 东 (略) 理厂,尾水排入盐河。
3、本项目盐酸配置产生的氯化氢废气经干 (略) 理后通过腹膜透析液一期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制袋、喷码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新建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质检中心含非*烷总烃和氯化氢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15m高DA005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表2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相关限值;危废库含非*烷总烃废气经两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新建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和附录C中相关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中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中排放限值。
4、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音、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项目废机油、 (略) 、质检废液、废包装桶、废培养基、质检废物、不合格品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 (略) 理;废包装材料外售物资单位回收利用;纯水制备废滤芯、废EDI模块有供货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 (略) 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 (略) 置工作。
6、本项 (略) 边界外扩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核定为:颗粒物≤0.4201t/a(有组织≤0.3861t/a、无组织≤0.034t/a),SO2≤0.54t/a,NOx≤1.2636t/a,挥发性有机物≤0.*t/a(有组织≤0.*t/a、无组织0.*t/a)。
生产废水(接管量/排入环境量)≤*.263t/a,COD≤41.482/6.9137t/a、SS≤27.6546/1.3827t/a、*≤4.8396/0.6914t/a、TN≤6.2223/2.0741t/a、TP≤0.6914/0.0691t/a、盐分≤110.619/110.619t/a、LAS≤0.2765/0.0704t/a。
综合废水(接管量/环境外排量):废水量≤*.263t/a/*.263t/a;COD≤42.1156t/a/7.0457t/a;SS≤27.9186t/a/1.4091t/a;*≤4.9056t/a/0.7046t/a;TN≤6.3015t/a/2.1137t/a;TP≤0.6993t/a/0.0704t/a;盐分≤110.619/110.619t/a、LAS≤0.2765/0.0704t/a。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 (略) 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 (略)
编制主持人:何萍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公示期限: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1月2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 (略)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报告表全文:*@*63.com(密码Hbj*)查阅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