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丁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4〕95号
(略) (略) 、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略)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略)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位 (略) 、 (略) 境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工程、护岸工程、节制闸工程、桥梁工程。工程疏浚(略)堡河(方塘河口—如海界)20.6千米,新建、拆建沿线护岸35.86千米,拆除海安(略)堡河南闸、(略)堡闸和东台(略)堡河闸,移址重建(略)堡河闸,新建老坝港闸,拆建海安(略)堡南闸交通桥、(略)堡河闸交通桥,移址赔建东台(略)堡河闸交通桥。
工程建设符合《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江苏省 (略) 水利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工程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 (略) 域要求,禁止 (略) 域内设置取弃土场、排泥场、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施工布置和弃土场(排泥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 (略) 施工场地,减轻施工造成的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用地规划要求,对弃土场、排泥场实施生态恢复和安全利用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动植物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在清水通 (略) 等敏感水体附近施工时,应采取防污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对工程施工可能对李堡大桥(省)控断面所在水体产生不利影响,应提前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报备,未经同意的,该段工程不得施工。施工期产生的基坑废水 (略) 理后回用 (略) 清扫,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 (略) 理后回用于机械和车辆冲洗,排泥场尾水经混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后排放。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 (略) 理,不向水域排放。营运期船闸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清运用作农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设置围挡,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密闭围挡、洒水抑尘、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排泥场和居民点的距离应控制在50米以上,排泥场应定期喷洒恶臭抑制剂并定期实施覆盖,厂界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93)表1中相关要求。优化疏浚 (略) 线,运输车辆须加盖封闭。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 (略) 域;合理安排施工作 (略) ,尽量避开声环境敏感目标,防止噪声扰民。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11);运营期船闸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相 (略) 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 (略) 理处置。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 (略) 理。工程拆迁如涉及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在土地移交前按相关规范开展调查和评估,确保土壤质量达标。施工结束后弃土场、排泥场满足相关用地标准后方可移交用地单位。排泥场应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制定施工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 (略) 理物资;加强运营期管理,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 (略) (略) 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 (略)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略)-04-01-(略))
苏环审〔2024〕95号
(略) (略) 、 (略) (略) :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略)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临海引江供水近期工程((略)堡河、江海河接通工程)位 (略) 、 (略) 境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河道疏浚工程、护岸工程、节制闸工程、桥梁工程。工程疏浚(略)堡河(方塘河口—如海界)20.6千米,新建、拆建沿线护岸35.86千米,拆除海安(略)堡河南闸、(略)堡闸和东台(略)堡河闸,移址重建(略)堡河闸,新建老坝港闸,拆建海安(略)堡南闸交通桥、(略)堡河闸交通桥,移址赔建东台(略)堡河闸交通桥。
工程建设符合《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淮河流域防洪规划》《江苏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江苏省 (略) 水利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工程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要求,切实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 (略) 域要求,禁止 (略) 域内设置取弃土场、排泥场、施工营地等大临工程。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施工布置和弃土场(排泥场)选址方案。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 (略) 施工场地,减轻施工造成的地表扰动和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绿化等生态恢复工作,减缓对沿线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用地规划要求,对弃土场、排泥场实施生态恢复和安全利用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动植物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人工增殖放流等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在清水通 (略) 等敏感水体附近施工时,应采取防污措施,加强水质监测。对工程施工可能对李堡大桥(省)控断面所在水体产生不利影响,应提前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报备,未经同意的,该段工程不得施工。施工期产生的基坑废水 (略) 理后回用 (略) 清扫,施工机械和车辆冲洗废水 (略) 理后回用于机械和车辆冲洗,排泥场尾水经混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后排放。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 (略) 理,不向水域排放。营运期船闸管理人员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清运用作农肥。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设置围挡,采取优化施工工艺、密闭围挡、洒水抑尘、道路硬化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排泥场和居民点的距离应控制在50米以上,排泥场应定期喷洒恶臭抑制剂并定期实施覆盖,厂界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93)表1中相关要求。优化疏浚 (略) 线,运输车辆须加盖封闭。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高噪声机械设备布置在远离敏 (略) 域;合理安排施工作 (略) ,尽量避开声环境敏感目标,防止噪声扰民。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11);运营期船闸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2008)相 (略) 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 (略) 理处置。施工船舶生活垃圾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 (略) 理。工程拆迁如涉及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在土地移交前按相关规范开展调查和评估,确保土壤质量达标。施工结束后弃土场、排泥场满足相关用地标准后方可移交用地单位。排泥场应采取防渗措施,确保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制定施工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 (略) 理物资;加强运营期管理,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落实防范措施。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我 (略) 、 (略) (略) 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 (略)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略)-04-01-(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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