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桂审环评字〔2024〕16号关于广西闪耀科技有限公司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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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桂审环评字〔2024〕16号关于广西闪耀科技有限公司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408-(略)-04-01-(略))为新建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 (略) (略) 80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10.813",北纬23°32"19.350"。本项目总投资为(略)元,环保投资为126.(略)元,占总投资的4.2%。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0926亩,建筑面积(略).2m2,拟建设首饰加工生产车间、莫桑钻加工生产车间,包括打磨车间、镶嵌车间,仓库、研发室、质量检查室、行政办公室、展厅等以及配套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饰品(略)件、莫桑钻(略)克拉。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首饰加工执模洗手废水、清洗废水(包含研磨抛光工序、清洗工序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收集排至自 (略) 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破乳反应+絮凝沉淀+重捕沉淀+过滤) (略) 理;莫桑钻加工切割、打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箱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自 (略) 理站 (略) 理。以 (略) 理后的生产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以及满足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指标要求,部分回用于生产, (略) (略) 排入 (略) 北 (略) (略) 理。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以及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指 (略) (略) 排入 (略) 北 (略) (略) 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镶石有机废气、除蜡水超声波清洗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活性炭吸 (略) 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粘胶废气、焊接烟尘、粘胶废气、 (略) 理站臭气、执模开料、打磨抛光喷砂粉尘等无组织排放气体通过加强车间排风、设备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 (略) 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通过采取安装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 (略) 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渣、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刀片、金属粉尘固废、研磨废料、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交由相 (略) 置;危险废物(废除蜡水、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废机油)交由资 (略) 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 (略) 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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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略) 莫桑首饰加工制造项目(项目代码:2408-(略)-04-01-(略))为新建项目,位于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 (略) (略) 80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0"10.813",北纬23°32"19.350"。本项目总投资为(略)元,环保投资为126.(略)元,占总投资的4.2%。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7.0926亩,建筑面积(略).2m2,拟建设首饰加工生产车间、莫桑钻加工生产车间,包括打磨车间、镶嵌车间,仓库、研发室、质量检查室、行政办公室、展厅等以及配套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投产后,预计年产饰品(略)件、莫桑钻(略)克拉。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本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委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我委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首饰加工执模洗手废水、清洗废水(包含研磨抛光工序、清洗工序废水)、车间地面清洁废水收集排至自 (略) 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池+破乳反应+絮凝沉淀+重捕沉淀+过滤) (略) 理;莫桑钻加工切割、打磨废水、设备清洗废水收集至设备配套的水箱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排放至自 (略) 理站 (略) 理。以 (略) 理后的生产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以及满足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指标要求,部分回用于生产, (略) (略) 排入 (略) 北 (略) (略) 理。生活污水经 (略) 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以及 (略) 北 (略) 理厂进水指 (略) (略) 排入 (略) 北 (略) (略) 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镶石有机废气、除蜡水超声波清洗有机废气经收集,通过活性炭吸 (略) 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后由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粘胶废气、焊接烟尘、粘胶废气、 (略) 理站臭气、执模开料、打磨抛光喷砂粉尘等无组织排放气体通过加强车间排风、设备密闭等措施,确保厂界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二级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维 (略) 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主要产噪设备通过采取安装减震垫、加强生产管理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 (略) 置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渣、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刀片、金属粉尘固废、研磨废料、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交由相 (略) 置;危险废物(废除蜡水、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废机油)交由资 (略) 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 (略) 理。

(五)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严格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未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略) ,并按规定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委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粤桂合作特 (略) (梧州)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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