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鄂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80万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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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宜昌鄂中生态工程有限公司80万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宜昌 (略) (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宜昌 (略) (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宜都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2.6km支管一条、带式过滤机2台(套),配套中和池一个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具备年输送(略)吨净化磷石膏的能力。该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报告表》结论表明: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间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声、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略) 置施工期的固体废物。

  (二)落实“雨污分流”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车间现场管理,采用移动洒水车和固定式防尘雾炮抑尘,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保养维护,降低噪声影响,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略) 置原则,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环境管理, (略) 防渗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完成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调试运行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五、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土地、安全、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宜昌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宜昌 (略) (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宜昌 (略) (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宜都 (略)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略)吨磷石膏\/年中和过滤及输送项目2.6km支管一条、带式过滤机2台(套),配套中和池一个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具备年输送(略)吨净化磷石膏的能力。该项目总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0%。

  《报告表》结论表明: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期间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噪声、废水污染和生态破坏, (略) 置施工期的固体废物。

  (二)落实“雨污分流”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车间现场管理,采用移动洒水车和固定式防尘雾炮抑尘,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达标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加强设备保养维护,降低噪声影响,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略) 置原则,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 (略) 置。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现场环境管理, (略) 防渗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职责,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完成环境监测工作。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项目调试运行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五、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土地、安全、林业、农业、水利等方面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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