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兴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四川仁寿兴伟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仁寿县宝马乡石联村5组,中心地理坐标为104.#°E,29.#°N,占地面积#.31m2(约15.6亩)。
四川仁寿兴伟 (略) 成立于2004年,原厂址位于仁寿县汪洋镇。2013年搬迁至仁寿县宝马乡石联村5组,租赁宝马乡石联村5组建设用地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2023年3月停产,地块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均已停止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该地块土地租期为30年(2011年4月~2041年4月),土地性质不发生改变,地块后续用于存放工程建设器材,不涉及生产活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3〕429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注销、吊销、撤销等原因退出经营后,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将地块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初步调查报告,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工作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规〔2023〕5号)第二条: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 (略) 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川仁寿兴伟 (略) 已停产,且属于被注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0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10个土壤点位,27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四川仁寿兴伟 (略) 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四川仁寿兴伟 (略) 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仁寿县宝马乡石联村5组,中心地理坐标为104.#°E,29.#°N,占地面积#.31m2(约15.6亩)。
四川仁寿兴伟 (略) 成立于2004年,原厂址位于仁寿县汪洋镇。2013年搬迁至仁寿县宝马乡石联村5组,租赁宝马乡石联村5组建设用地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2023年3月停产,地块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均已停止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该地块土地租期为30年(2011年4月~2041年4月),土地性质不发生改变,地块后续用于存放工程建设器材,不涉及生产活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3〕429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注销、吊销、撤销等原因退出经营后,应当按照《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将地块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初步调查报告,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工作及《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规〔2023〕5号)第二条: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 (略) 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川仁寿兴伟 (略) 已停产,且属于被注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 (略) 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0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10个土壤点位,27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四川仁寿兴伟 (略) 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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