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公示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本地块”) (略) 琼湖街道石矶湖大道东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104.00m2,折合4.7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北纬28.#°,四至范围:东至北干渠,南至凌 (略) ,西至石矶湖大道,北至中意建材水泥砂石厂。本地块权属来源于《关于收回石矶湖行政划拨生产用地使用权的会议纪要》(沅政会纪[1996]36号), (略) (略) (略) 预制构件厂,地块使用权收回时间为1996年11月5日,收回土地总面积25.5亩,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需要,将其中闲置的4.7亩土 (略) (略) 处置,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响应政府文件号召, (略) (略) 委托湖南方瑞 (略)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10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内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编制完成了《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 (略) 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 (略) 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称“本地块”) (略) 琼湖街道石矶湖大道东侧,地块总用地面积为3104.00m2,折合4.7亩,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2.#°,北纬28.#°,四至范围:东至北干渠,南至凌 (略) ,西至石矶湖大道,北至中意建材水泥砂石厂。本地块权属来源于《关于收回石矶湖行政划拨生产用地使用权的会议纪要》(沅政会纪[1996]36号), (略) (略) (略) 预制构件厂,地块使用权收回时间为1996年11月5日,收回土地总面积25.5亩,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需要,将其中闲置的4.7亩土 (略) (略) 处置,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2021)2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响应政府文件号召, (略) (略) 委托湖南方瑞 (略)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2024年10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内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编制完成了《 (略) (略) 万子湖派出所建设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 (略) 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4.2.2.1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 (略) 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机关团体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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