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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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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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3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 (略) 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4 行政检查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 (略) 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略) 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5 行政检查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第二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第二款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略) 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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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 行政检查 对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3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 (略) 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4 行政检查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 (略) 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略) 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5 行政检查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第二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第二款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 (略) 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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