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三峰片区开发安置房建设项目A区二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兰陵县 (略) 委托我单位(山东 (略) )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途径,从而制定调查采样方案,进行采样分析等,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并且编制了本项目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现对编制的报告进行公示。
《西 (略) 开发(安置房建设) (略) 二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内容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兰陵县 (略) 委托我单位(山东 (略) )对项目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地块及其周围环境进行了现场勘查、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核实与分析工作,进而识别、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分析可能存在的污染源、污染因子、污染途径,从而制定调查采样方案,进行采样分析等,确认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并且编制了本项目地块环境调查报告,现对编制的报告进行公示。
《西 (略) 开发(安置房建设) (略) 二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内容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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