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永发改审批〔2024〕281号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造纸制浆企业利用碱回收装置回收能源属于节约循环利用,本项目利用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碱回收炉配套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有利于充分利用制浆生产环节的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同时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名称: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
三、项目代码:2411-*-04-05-*
四、项目业主: (略)
五、项目建设地址:重庆永川国 (略) 港桥产业园 (略) ( (略) 厂区内)
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碱回收锅炉产生的余热蒸汽配置一台*.0/1.8/0.8抽凝式汽轮机(配55MW发电机),设计输出负荷为45MW。项目自发自用, (略) , (略) 供电。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八、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九、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发改审批〔2024〕281号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略) :
你公司《关于申请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造纸制浆企业利用碱回收装置回收能源属于节约循环利用,本项目利用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碱回收炉配套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有利于充分利用制浆生产环节的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同时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名称: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配套余热发电工程
三、项目代码:2411-*-04-05-*
四、项目业主: (略)
五、项目建设地址:重庆永川国 (略) 港桥产业园 (略) ( (略) 厂区内)
六、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 (略) 绿色制浆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碱回收锅炉产生的余热蒸汽配置一台*.0/1.8/0.8抽凝式汽轮机(配55MW发电机),设计输出负荷为45MW。项目自发自用, (略) , (略) 供电。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八、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九、项目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获取延期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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