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觉路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位于扬州经济技 (略) 朴席镇,该地块东至朴席镇政府、 (略) 、西至农田、北 (略) ,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略).06 m2。该地块于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和住宅,自2023年地块内住宅(略)续拆除,目前地块内主要为空地、农田。该地块目前为国有空地, (略) 自然资 (略) 提供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则可知,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属于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下同)、江苏省生态环 (略) (略) 发布的涉及工业场地再利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环发〔2008〕48 号、环发〔2012〕140 号、环办〔2014〕66 号、苏政发〔2016〕169号、扬政发〔2017〕102 号等):“地块开发再利用前应组织开展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基于上 (略) 文件要求,为减少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10月, (略) 朴席镇人民政府正式委托 (略) 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以 (略) 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明确污染物质以及污染范围。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和与当地政府管理人员访谈,结合本地块历史及地块周边企业分布情况。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南侧历史上为村庄,村庄拆除对土壤存在一定扰动;地块内现状存在临时堆土、工 (略) 以及北侧靠 (略)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重点关注北侧靠 (略) 域、堆 (略) 域、工 (略) 和历史村 (略) 域。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为: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地块内无污染源,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周边500 m范围内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共计7家,涉及特征污染物酸碱度、石油烃(C10-C40)、铜、镍、锡、铬、六价铬、汞、镉、砷、铅、苯、(略)苯、二(略)苯、苯(略)烯、氟化物、氰化物、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银。
本次调查方案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专家函审,函审意见如下:方案内容较全面,编制较规范,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本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26日和11月6日~8日,共完成9个土壤采样点(包括3个对照点)和2个堆土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83个,采集送检土样38个和6个平行样;采集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和2个平行样。初步调查主要分析测试项目包括:pH、基本测试项目45项、锡、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以及仅测地下水项目的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银。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有检出的因子有11种(pH、氟化物、铜、铬、镍、铅、镉、砷、汞、锡和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深圳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和《江苏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下水中有检出的指标有15种(pH、氟化物、铜、铬、镍、砷、锡、1,2-二氯苯、苯胺、石油烃(C10-C40)、色度、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其中,石油烃(C10-C40)、苯胺检出浓度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浓度限值,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检出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V类标准要求,其余因子检出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IV类标准要求。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二类居住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1)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4年11月8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
(2)本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地块北侧临时堆土应在西侧管道施工结束后,全部清理回填 (略) 域。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 (略) (http://**)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略)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 (略) 朴席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戴玉玲
电话:(略)
场地调查单位: (略)
联系人:陈宇
电话:0514-(略)转8024
电子邮件:*@*q.com
地址: (略) (略) 413号
邮政编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位于扬州经济技 (略) 朴席镇,该地块东至朴席镇政府、 (略) 、西至农田、北 (略) ,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略).06 m2。该地块于历史上一直为农田和住宅,自2023年地块内住宅(略)续拆除,目前地块内主要为空地、农田。该地块目前为国有空地, (略) 自然资 (略) 提供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则可知,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属于第一类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下同)、江苏省生态环 (略) (略) 发布的涉及工业场地再利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环发〔2008〕48 号、环发〔2012〕140 号、环办〔2014〕66 号、苏政发〔2016〕169号、扬政发〔2017〕102 号等):“地块开发再利用前应组织开展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基于上 (略) 文件要求,为减少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10月, (略) 朴席镇人民政府正式委托 (略) 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以 (略) 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明确污染物质以及污染范围。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 (略) 以北、朴席镇政府以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现场踏勘和与当地政府管理人员访谈,结合本地块历史及地块周边企业分布情况。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南侧历史上为村庄,村庄拆除对土壤存在一定扰动;地块内现状存在临时堆土、工 (略) 以及北侧靠 (略) 。因此,本次调查地块重点关注北侧靠 (略) 域、堆 (略) 域、工 (略) 和历史村 (略) 域。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为: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地块内无污染源,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周边500 m范围内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共计7家,涉及特征污染物酸碱度、石油烃(C10-C40)、铜、镍、锡、铬、六价铬、汞、镉、砷、铅、苯、(略)苯、二(略)苯、苯(略)烯、氟化物、氰化物、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银。
本次调查方案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专家函审,函审意见如下:方案内容较全面,编制较规范,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本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26日和11月6日~8日,共完成9个土壤采样点(包括3个对照点)和2个堆土采样点,采集土壤样品83个,采集送检土样38个和6个平行样;采集送检5个地下水样品和2个平行样。初步调查主要分析测试项目包括:pH、基本测试项目45项、锡、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以及仅测地下水项目的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银。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中有检出的因子有11种(pH、氟化物、铜、铬、镍、铅、镉、砷、汞、锡和石油烃(C10-C40)),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深圳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和《江苏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下水中有检出的指标有15种(pH、氟化物、铜、铬、镍、砷、锡、1,2-二氯苯、苯胺、石油烃(C10-C40)、色度、氨氮、耗氧量、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其中,石油烃(C10-C40)、苯胺检出浓度符合《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浓度限值,细菌总数和总大肠菌群检出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V类标准要求,其余因子检出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略)-2017)中IV类标准要求。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略)-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二类居住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1)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4年11月8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
(2)本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在未开发利用前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地块北侧临时堆土应在西侧管道施工结束后,全部清理回填 (略) 域。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 (略) (http://**)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略)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 (略) 朴席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戴玉玲
电话:(略)
场地调查单位: (略)
联系人:陈宇
电话:0514-(略)转8024
电子邮件:*@*q.com
地址: (略) (略) 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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