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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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红--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31号

王永红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755

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老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豫A6233P机动车采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在尾气 (略) 理系统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19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垫高温度传感的照片2张,主要证明违法事实;2、2024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主要证明检查情况以及涉案车辆所在的位置;4、王永红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豫A6233P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份,主要证明涉案车辆使用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4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拆除温度传感器上加装的垫高螺母。

2024年10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温度传感器上加装的垫高螺母已经拆除。

2024年11月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 (略) 罚金额上限(M):5000, (略) 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整(¥:5000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 (略) 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 (略) 支行;银行账号:*;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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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11月19日

(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豫1729环罚决字〔2024〕31号

王永红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755

住址:河南省新蔡县陈店镇王庙村王老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的豫A6233P机动车采取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在尾气 (略) 理系统上的温度传感器加装垫高螺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0月19日,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垫高温度传感的照片2张,主要证明违法事实;2、2024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主要证明检查情况以及涉案车辆所在的位置;4、王永红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份;主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5、豫A6233P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复印件*份,主要证明涉案车辆使用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0月29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729环责改字〔2024〕48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拆除温度传感器上加装的垫高螺母。

2024年10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温度传感器上加装的垫高螺母已经拆除。

2024年11月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9环罚告字〔2024〕3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 (略) 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 (略) 罚金额上限(M):5000, (略) 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x[(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经研究,我局对你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 (略) 罚决定:

给予罚款*仟元整(¥:5000元) (略) 罚。

三、 (略) 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 (略) 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 (略) 支行;银行账号:*;代办银行: (略) (略) 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略)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新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二中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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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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