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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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桦川02号

当事人名称: 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192WCF4G

地址: 桦川县梨丰乡南林村富强屯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基本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授权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纳污坑塘位置);

8.现场图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养殖规模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污染物信息);

11.养殖废水、粪污农田灌溉接收协议(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消纳土地租赁信息);

1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 (略) 置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桦川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在建;(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万(略)仟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4〕桦川02号

当事人名称: 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略)MA192WCF4G

地址: 桦川县梨丰乡南林村富强屯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略) (略) 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基本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授权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7.现场方位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纳污坑塘位置);

8.现场图片(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养殖规模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污染物信息);

11.养殖废水、粪污农田灌溉接收协议(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消纳土地租赁信息);

12.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提供时间:2024年8月19日,提供单位:桦川县金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 (略) 置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的,畜禽养殖场、 (略) 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 (略) (略) (略) 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桦川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 (略) 理,畜禽养殖场、 (略) 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1)情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状态:污染防治设施在建;(2)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我局决定对 (略) 以如 (略) 罚:

罚款人民币(略)万(略)仟元整。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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