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20.89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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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20.89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4〕1号

农夫山泉广 (略) :

报来《农夫山泉广 (略) 年产20.*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上林县大 (略) 与309省道交叉口东180米(项目代码:2407-*-04-05-*)。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依托农夫山泉广 (略) 现有厂房预留用地3000m2进行建设,主要对生产车间、实验室、水处理车间等进行改造,建设1套瓶胚/注塑系统、1条*bph无菌生产线,配套建设1台12t/h燃气锅炉、水处理 (略) 理等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年产20.*吨饮料,项目取水自西燕如来庄备用水源点。项目取水管线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2%。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瓶盖、瓶胚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规定的浓度限值;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项目 (略) 现有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二)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三)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东、南面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4〕1号

农夫山泉广 (略) :

报来《农夫山泉广 (略) 年产20.*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上林县大 (略) 与309省道交叉口东180米(项目代码:2407-*-04-05-*)。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拟依托农夫山泉广 (略) 现有厂房预留用地3000m2进行建设,主要对生产车间、实验室、水处理车间等进行改造,建设1套瓶胚/注塑系统、1条*bph无菌生产线,配套建设1台12t/h燃气锅炉、水处理 (略) 理等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年产20.*吨饮料,项目取水自西燕如来庄备用水源点。项目取水管线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表》。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1.2%。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的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施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燃气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瓶盖、瓶胚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规定的浓度限值;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项目 (略) 现有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二)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三)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营运期西、北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东、南面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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