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峨蔓镇渔业产业
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2024-26号地块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儋州)〔2024〕26号),批准同意征收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土地用途为渔业产业配套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峨蔓镇峨蔓村委会碧沙村民小组、林宅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下浦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5.0280公顷,其中农用地4.4281公顷(含耕地1.5142公顷)、未利用地0.599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 (略) 峨蔓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98-(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峨蔓镇渔业产业
配套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202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2024-26号地块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儋州)〔2024〕26号),批准同意征收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土地用途为渔业产业配套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峨蔓镇峨蔓村委会碧沙村民小组、林宅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下浦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5.0280公顷,其中农用地4.4281公顷(含耕地1.5142公顷)、未利用地0.599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 (略) 峨蔓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9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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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2024-26号地块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儋州)〔2024〕26号),批准同意征收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土地用途为渔业产业配套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峨蔓镇峨蔓村委会碧沙村民小组、林宅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下浦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5.0280公顷,其中农用地4.4281公顷(含耕地1.5142公顷)、未利用地0.599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 (略) 峨蔓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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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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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省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峨蔓镇2024-26号地块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琼府委托(儋州)〔2024〕26号),批准同意征收峨蔓镇渔业产业配套用地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深海养殖和工厂化循环养殖项目,土地用途为渔业产业配套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单位和征地面积
征收峨蔓镇峨蔓村委会碧沙村民小组、林宅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下浦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征收面积5.0280公顷,其中农用地4.4281公顷(含耕地1.5142公顷)、未利用地0.5999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补偿及安置补助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征收建设用地 (略) 场评估价为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执行。
坟墓迁移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征地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儋府〔2016〕81号)执行。
五、安置途径
征收房屋以房屋评估结果为补偿依据,可以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方式补偿。
农业人员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5〕69号)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六、土地征收工作 (略) 峨蔓镇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
八、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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