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宿州供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补充调查地块第一批次3月-5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2019年宿州供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补充调查地块第一批次3月-5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 号),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中途变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2019年宿州供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补充调查地块第一批次(3月-5月)(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略) ,总占地面积#.0m2。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为排除不确定因素,在现场勘查过程使用X射线荧光快速检测仪(XRF)、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快速检测设备对调查地块土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分析并编制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果
经对调查地块开展历史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确认调查地块 (略) 域无明确的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调查地块内快速检测点位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工作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安徽省 (略)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用途变更的建设用地联动监管的通知》(皖环函〔2021〕1010 号),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中途变更为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2019年宿州供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补充调查地块第一批次(3月-5月)(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略) ,总占地面积#.0m2。
二、调查内容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地块资料分析判断本地块为非污染地块,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且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的污染源不对其构成影响。为排除不确定因素,在现场勘查过程使用X射线荧光快速检测仪(XRF)、光离子化检测仪(PID)等快速检测设备对调查地块土壤进行现场快速检测;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分析并编制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调查结果
经对调查地块开展历史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确认调查地块 (略) 域无明确的造成土壤污染的来源;调查地块内快速检测点位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结论,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工作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用于后续开发利用。
四、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安徽省 (略)
联系人:冯工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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