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
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
报来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及码头安全靠泊的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5-(略)-04-05-(略))。
项目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00F)。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东莞港 (略) 新沙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拟将现有的2个(略)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扩建为2个(略)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扩建后年通过能力为(略)吨,其中2个(略)吨级泊位卸船能力为(略)吨,装船能力为(略)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3条转皮带机、堆场防护挡墙、2座变电站、 (略) 、1个污水池及岸电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略)元, (略) (略) 出资建设。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七、请在项目建设期间落实好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略) 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来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及有关材料收悉。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及码头安全靠泊的需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东莞市东莞港海昌煤炭码头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405-(略)-04-05-(略))。
项目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00F)。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东莞港 (略) 新沙 (略) 。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拟将现有的2个(略)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扩建为2个(略)吨级煤炭接卸泊位,扩建后年通过能力为(略)吨,其中2个(略)吨级泊位卸船能力为(略)吨,装船能力为(略)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增3条转皮带机、堆场防护挡墙、2座变电站、 (略) 、1个污水池及岸电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略)元, (略) (略) 出资建设。
五、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六、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七、请在项目建设期间落实好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略) 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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