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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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24 年 11 月 19 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 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第八条: (略) 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2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和委托下放26项行政许可事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3 | 警报器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 (略) (略) 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 (略) 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 (略) (略) 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 (略) 、 (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收费《吉 (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吉 (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11〕261号 《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防办发〔2016〕88号 | 否 | |||||
5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6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7 | 对违反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9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补偿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补偿的,拆除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拆除100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1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侵占100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4 | 对 (略) 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5 | 对建设单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6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8 | 对“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9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2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2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 |||||||||||||||
填表人: 杨志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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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2024 年 11 月 19 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行政许 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2日通过)第八条: (略) 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单位必须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2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和委托下放26项行政许可事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3 | 警报器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 (略) (略) 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 (略) 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4 | 应建防空地下 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 (略)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 (略) (略) 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 (略) 、 (略)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收费《吉 (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 《吉 (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11〕261号 《省人防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吉防办发〔2016〕88号 | 否 | |||||
5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6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7 | 对违反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9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补偿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补偿的,拆除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拆除100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1 | 对“侵占人防工程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侵占100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 (略) 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4 | 对 (略) 域内“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5 | 对建设单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6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7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8 | 对“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19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2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 (略) 罚 | (略) 罚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78号);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九届人大1999年9月22日发布);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不能修建、补建的,应当按照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逾期不修建、补建或者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按应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 《 (略)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 (略) 理。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否 | |||
2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略) 发 (略) | (略)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 (略) 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 (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或企事业组织 | 3日 | 不收费 | 否 | |||||
注:执法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 | |||||||||||||||
填表人: 杨志忠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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