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批准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镇江 (略) |
项目名称 | 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西来桥 (略) 8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镇江 (略) (略) (略) 西来桥 (略) 88号,2023年,企业拟投资(略)元,租 (略) 88号厂房837平方米,购置气旋塔、喷漆房等设施,建设“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80 (略) 、5000件保险杠、8000件导流板。项目已取 (略) (略) 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扬审批备(2023)329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 (略) 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近 (略) (略) (略) 置, (略) 铺设到位后接管至西来桥 (略) 理 (略) 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尾水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本项目使用水性漆,注塑原辅材料使用新料。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 (略) 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苯(略)烯、(略)烯腈、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标准;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9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略)烯腈、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限值。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略)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批准公示
建设单位 | 镇江 (略) |
项目名称 | 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西来桥 (略) 88号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镇江 (略) (略) (略) 西来桥 (略) 88号,2023年,企业拟投资(略)元,租 (略) 88号厂房837平方米,购置气旋塔、喷漆房等设施,建设“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项目建成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80 (略) 、5000件保险杠、8000件导流板。项目已取 (略) (略) 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扬审批备(2023)329号。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运营期环境影响: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 运营期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 (略) 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 (略) 理后近 (略) (略) (略) 置, (略) 铺设到位后接管至西来桥 (略) 理 (略) 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尾水达《城 (略) 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本项目使用水性漆,注塑原辅材料使用新料。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 (略) 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确保 (略) 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组织废气: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苯(略)烯、(略)烯腈、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5标准;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略)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9标准;注塑工序产生的(略)烯腈、调漆、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略)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本项目运营期四周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2类限值。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等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略)),以及《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废弃物的贮存、处置应参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
公众参与情况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科固定电话:0511-(略) ? 通信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 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9日 |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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