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大道交华西侧路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的相关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将北湖大道交华西侧路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基本情况:北湖大道 (略) 东南角地 (略) 竟 (略) (略) 、北湖大道 (略) 东南角,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51m2,原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该地 (略) 域坐标:113.*,30.*。
委托单位: (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编制单位:湖北博冠房地 (略)
联系人:邹先生,电话:*
调查结果: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该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 (略) 域地块当前及历史对该调查地块影响较小,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技术规范规定,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可作为商服住宅用地使用。
公示期间对上述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的相关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将北湖大道交华西侧路东南角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基本情况:北湖大道 (略) 东南角地 (略) 竟 (略) (略) 、北湖大道 (略) 东南角,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51m2,原土地用途为农用地。该地 (略) 域坐标:113.*,30.*。
委托单位: (略)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编制单位:湖北博冠房地 (略)
联系人:邹先生,电话:*
调查结果:经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该调查地块内当前和历史上不存在潜在的污染源, (略) 域地块当前及历史对该调查地块影响较小,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接受,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技术规范规定,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束,可作为商服住宅用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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