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公路南侧清虎中心路东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示
本次调查对象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 (略) 海复镇清虎村 (略) 东 (略) 南侧,中心坐标经纬度为东经121°41"29.897",北纬31°58"47.525",地块占地面积约#.00m2(60.17亩)。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说明》和历史影像图可知: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从事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该地块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
(略) 海复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HF-B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委托南通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因此,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我公司于2024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该调查地块的资料分析、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说明》可知: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未有工业企业从事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现场踏勘为空地,东 (略) 域存在小水塘。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所得有关地块历史用途及现状用途信息基本一致,未见明显差异。土地用地历史较为简单,不涉及工业企业。该地块未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
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无刺激性气味、无异味,在调查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土壤快速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土壤表层快速检测因子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上,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历史至今 (略) 、 (略) 、空地及农田,无污染源。
经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得出调查地块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项目地块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住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本次调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 (略) 海复镇清虎村 (略) 东 (略) 南侧,中心坐标经纬度为东经121°41"29.897",北纬31°58"47.525",地块占地面积约#.00m2(60.17亩)。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说明》和历史影像图可知: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上未有工业企业从事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该地块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
(略) 海复镇自然资源与规划所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HF-B0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可知,调查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R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国家主席令,第8号)、《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等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委托南通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因此,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我公司于2024年11月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通过对该调查地块的资料分析、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 (略) 海复镇人民政府提供的《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及现状情况说明》可知: (略) 南侧 (略) 东侧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作为农用地使用,未有工业企业从事过任何工业生产活动,现场踏勘为空地,东 (略) 域存在小水塘。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所得有关地块历史用途及现状用途信息基本一致,未见明显差异。土地用地历史较为简单,不涉及工业企业。该地块未进行过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故不存在企业生产的原辅料、中间体及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原生和次生污染。
现场踏勘期间地块内无刺激性气味、无异味,在调查地块范围内未发现地下储存槽罐或地下设施。土壤快速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内土壤表层快速检测因子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 (略) 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 4403/T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综上,地块内无潜在污染源,相邻地块历史至今 (略) 、 (略) 、空地及农田,无污染源。
经调查地块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可得出调查地块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项目地块环境质量满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 (略) 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可用于后续住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因此本次调查结束,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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