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略) 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1 | 卓伟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2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藤县和平镇屯江村“公章水库尾”(地名)村民卓伟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在藤县和平镇屯江村“公章水库尾”(地名)临时使用林地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的行为,且规定不得在此临时使用林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广西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卓伟杰占用林地面积为6166平方米(折合9.24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上款 | 现责令卓伟杰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决定对 (略) 以 (略) 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35元 | 2024/11/20 | 2025/5/20 | 2027/11/20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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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卓伟杰 | 自然人 | 藤林罚决字[2024]第221号 |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 藤县和平镇屯江村“公章水库尾”(地名)村民卓伟杰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在藤县和平镇屯江村“公章水库尾”(地名)临时使用林地勾挖平整林地建养猪场的行为,且规定不得在此临时使用林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委托广西藤县兴腾 (略) 对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卓伟杰占用林地面积为6166平方米(折合9.249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35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上款 | 现责令卓伟杰 (略) 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决定对 (略) 以 (略) 罚: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元1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35元 | 2024/11/20 | 2025/5/20 | 2027/11/20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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