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师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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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师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行备案管理,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第 (略) 内,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备案程序及材料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 (略) (略) 办理备案,并附送相应的材料,详见《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三、备案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四、相关要求

1.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0 (略) (略) 办理备案。

2.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 (略) 罚。

附件: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一师 (略)

2024年11月 26日


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 (略) 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法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6.在经营所在地设置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7.企业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文本。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配备名单。

二、备案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形式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受理地点】第一师行政服务中心20号 (略) 窗口.

【咨询电话】0997-#。

【工作流程】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备案审核

【审核标准】申请材料内容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法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审核部门】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备案告知

经实质性核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申请人,并核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卡》。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业务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是9座及以下的客车。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兵 交租赁备案字[ ] 号

企业名称(全称)


注册地址


办公和经营地址


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营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手机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网 址


公司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 ㎡。 □自用 □租用

公司所在地停车场地面积: ㎡。 □自用 □租用

人员合计 人。其中:经营管理 人,车辆技术管理 人,

财务统计 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

共有租赁车辆 辆。其中:5座以下(含5座) 辆,6-8座 辆。

共有经营门店(分支机构) 个。其中: (略) 经营门店(分支机构) 个。

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一师 (略)

(印章)

年 月 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

备案编号:兵 交租赁备案[ ]字 号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所属 区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变更情况

□投放 □退出 变更前车辆数( )辆 变更后车辆数( )辆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

型号

颜色

座位数

排气量(升)

车辆原值 (万元)

初领行驶证日期

车辆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

是否有GPS

1












2












3












4












5












6












7












8












9












10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申报开业备案时填报。申报业户在投放车辆或退出车辆时须填报此表,使用计算机录入,本表使用A4纸型(若本表填不下,请继续填车辆附表)。“企业名称”栏应填写企业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本表要如实逐项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2、办理投放车辆备案的,须填写全部信息;办理车辆退出备案的,只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和车辆牌照、类型、厂牌型号。
3、办理车辆投放备案的,需按增加租赁车辆备案程序要求提交资料。
4、办理车辆退出备案的,需按减少租赁车辆备案程序要求提交资料。
5、填表注意事项:
(1)所填车辆车主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2)车辆原值按原车购置时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费等,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车牌号填写时,字母和数字之间不要有“/”等;日期填写时,年月日之间要用“-”。
(4)车辆类型只限填写:小型客车。小型客车指8座以下(含8座)。

(5)颜色只限填写:红、白、黑、蓝、灰、棕、黄和其他。
(6)车辆使用性质按车辆登记证标注的填写。如“租赁”、“非营运”。
(7)如果车辆安装了GPS填“1”,未安装填“0”。



终审: (略)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要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行备案管理, (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第 (略) 内,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备案程序及材料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 (略) (略) 办理备案,并附送相应的材料,详见《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三、备案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四、相关要求

1.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10 (略) (略) 办理备案。

2.对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 (略) 罚。

附件: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第一师 (略)

2024年11月 26日


第一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申请

【申请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 (略) 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法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如委托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5.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人员证明材料;

6.在经营所在地设置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7.企业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规章文本。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2.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的服务人员配备名单。

二、备案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形式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受理地点】第一师行政服务中心20号 (略) 窗口.

【咨询电话】0997-#。

【工作流程】

1.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受理,当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办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备案审核

【审核标准】申请材料内容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法定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

【审核部门】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四、备案告知

经实质性核查后,符合备案条件的,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备案结果告知备案申请人,并核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卡》。

五、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业务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 (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小微型客车是9座及以下的客车。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四)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兵 交租赁备案字[ ] 号

企业名称(全称)


注册地址


办公和经营地址


企业成立日期


企业营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手机电话


办公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网 址


公司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 ㎡。 □自用 □租用

公司所在地停车场地面积: ㎡。 □自用 □租用

人员合计 人。其中:经营管理 人,车辆技术管理 人,

财务统计 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

共有租赁车辆 辆。其中:5座以下(含5座) 辆,6-8座 辆。

共有经营门店(分支机构) 个。其中: (略) 经营门店(分支机构) 个。

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一师 (略)

(印章)

年 月 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车辆备案表

备案编号:兵 交租赁备案[ ]字 号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所属 区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变更情况

□投放 □退出 变更前车辆数( )辆 变更后车辆数( )辆

序号

车辆牌号

车辆类型

厂牌

型号

颜色

座位数

排气量(升)

车辆原值 (万元)

初领行驶证日期

车辆行驶证标注的使用性质

是否有GPS

1












2












3












4












5












6












7












8












9












10












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案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在申报开业备案时填报。申报业户在投放车辆或退出车辆时须填报此表,使用计算机录入,本表使用A4纸型(若本表填不下,请继续填车辆附表)。“企业名称”栏应填写企业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本表要如实逐项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2、办理投放车辆备案的,须填写全部信息;办理车辆退出备案的,只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和车辆牌照、类型、厂牌型号。
3、办理车辆投放备案的,需按增加租赁车辆备案程序要求提交资料。
4、办理车辆退出备案的,需按减少租赁车辆备案程序要求提交资料。
5、填表注意事项:
(1)所填车辆车主应与企业名称一致。
(2)车辆原值按原车购置时裸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费等,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车牌号填写时,字母和数字之间不要有“/”等;日期填写时,年月日之间要用“-”。
(4)车辆类型只限填写:小型客车。小型客车指8座以下(含8座)。

(5)颜色只限填写:红、白、黑、蓝、灰、棕、黄和其他。
(6)车辆使用性质按车辆登记证标注的填写。如“租赁”、“非营运”。
(7)如果车辆安装了GPS填“1”,未安装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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