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9号
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29号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肖*贝,地址:临泉县经 (略) 点击查看>>**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略) 塑料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有工人正在操作设备进行生产作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有 (略) 理设施电机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生产线检查情况。
3. (略) (略) 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治污设施未运行。
4.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 (略) (略)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空间、设施密闭情况/密闭、设施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6%)=#元。 (略) 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00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临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点击查看>>,法定代表人:肖*贝,地址:临泉县经 (略) 点击查看>>**房。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 (略)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略) 塑料注塑生产线正在生产,有工人正在操作设备进行生产作业,生产线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有 (略) 理设施电机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生产线检查情况。
3. (略) (略) 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过程中治污设施未运行。
4.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你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 (略)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我局于2024年 (略) (略)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参照《长江 (略) 域生态环 (略) 罚裁量规则》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 (略) 罚裁量表:空间、设施密闭情况/密闭、设施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百分值6%;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小(车间内):裁量百分值0%;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根据本裁量表计算公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6%)=#元。 (略) 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00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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