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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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阜环临罚〔2024〕30号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赵*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29日接上级交办,生态环境部*轮次监督帮扶组于2024 (略) 名下皖KV6*9(黄牌)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时,你公司名下皖KV6759(黄牌)车辆停放在临泉 (略) 等待装货,车辆温度传感器拆除,未规范安装及三元催化箱体有切割、焊接痕迹 (略) 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涉嫌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临泉 (略) 的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 (略) 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核情况。

3. 你公司名下皖KV6**9(黄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略) 名下。

4.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函。证明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发现的问题。

5. (略) (略) 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车辆将温度传感器拆除及三元催化箱体有切割、焊接痕迹情况及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3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禁止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略)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略) 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2日


临泉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赵*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8月29日接上级交办,生态环境部*轮次监督帮扶组于2024 (略) 名下皖KV6*9(黄牌)车辆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时,你公司名下皖KV6759(黄牌)车辆停放在临泉 (略) 等待装货,车辆温度传感器拆除,未规范安装及三元催化箱体有切割、焊接痕迹 (略) 理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涉嫌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临泉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临泉 (略) 的主体资格。

2.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 (略) 检查发现问题的复核情况。

3. 你公司名下皖KV6**9(黄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略) 名下。

4. (略) 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动源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的交办函。证明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发现的问题。

5. (略) (略) 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你公司车辆将温度传感器拆除及三元催化箱体有切割、焊接痕迹情况及整改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 份,证明:确认你公司送达方式及送达地址。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 3 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禁止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 (略) (略) (略) (略) 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阜环(临)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 (略) 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 (略) 5000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 (略) 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略) 作出如下决定:

1.罚款人民币*仟元整(¥5000)。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 (略) 临泉支行,户名:临 (略) ,账号:**。缴款时请注 (略) 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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