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呼和浩特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转发呼和浩特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护士队*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 (略) 《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68号)要求,我区对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 (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适当上调“特级护理”“I级护理”项目价格,新增“急诊留观护理”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非公立医 (略) 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
免陪照护服务是 (略) 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可选定2家大型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试行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逐步规范后全面推开。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 (略) 场调节价。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略) 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的变化,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2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护士队*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 (略) 《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68号)要求,我区对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 (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适当上调“特级护理”“I级护理”项目价格,新增“急诊留观护理”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非公立医 (略) 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
免陪照护服务是 (略) 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可选定2家大型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试行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逐步规范后全面推开。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 (略) 场调节价。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略) 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的变化,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2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护士队*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 (略) 《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68号)要求,我区对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 (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适当上调“特级护理”“I级护理”项目价格,新增“急诊留观护理”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非公立医 (略) 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
免陪照护服务是 (略) 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可选定2家大型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试行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逐步规范后全面推开。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 (略) 场调节价。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略) 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的变化,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2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护士队*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和《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按照 (略) 《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68号)要求,我区对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调整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 (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适当上调“特级护理”“I级护理”项目价格,新增“急诊留观护理”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非公立医 (略) 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制定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
免陪照护服务是 (略) 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自行雇佣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 (略) 可选定2家大型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试行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逐步规范后全面推开。患者家庭自行雇佣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 (略) 场调节价。
三、强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监管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略) 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的变化,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2 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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