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11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锅炉技改项目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锅炉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55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华大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555号, (略) 内现有锅炉房进行改造,不新增用地,现有一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保留,将1台14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技改为1台9.35MW和1台2.3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项目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蒸汽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 (略) (略)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10t/h的燃气蒸汽锅炉和2.3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的燃气废气通过两根20m高排气筒(DA010、DA012)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2标准限值;9.35MW的燃气导热油锅 (略) 置二(略)胺废气,其废气经SCR脱 (略) 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略)中表2标准限值,其非(略)烷总烃、DMF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的标准限值。
项目9.35MW导热油 (略) 理脱销剂使用配套氨水储罐 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西北侧临近敏感目标,执行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钒钛系催化剂、废导热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 (略) 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公开时间:2024年11月28日-12月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略) 锅炉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555号。
三、建设单位: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 (略) 华大环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城 (略) (略) 555号, (略) 内现有锅炉房进行改造,不新增用地,现有一台10t/h燃气蒸汽锅炉保留,将1台14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技改为1台9.35MW和1台2.3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项目投资(略)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项目蒸汽锅炉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 (略) (略) 理 (略) 理达标后, (略) (略) 排 (略) (略) (略) 理。外排污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2015)表1中B级标准)。
2.项目应配 (略) 理设施。10t/h的燃气蒸汽锅炉和2.3MW的燃气导热油锅炉的燃气废气通过两根20m高排气筒(DA010、DA012)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中表2标准限值;9.35MW的燃气导热油锅 (略) 置二(略)胺废气,其废气经SCR脱 (略) 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达标排放,其燃气废气排放应执行(略)中表2标准限值,其非(略)烷总烃、DMF排放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的标准限值。
项目9.35MW导热油 (略) 理脱销剂使用配套氨水储罐 无组织恶臭废气排放应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标准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西北侧临近敏感目标,执行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废钒钛系催化剂、废导热油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委托有资 (略) 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 (略) 置。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 (略) 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 (略) 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略)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略) 审批窗口
邮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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