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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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鹿 (略) 行政执法(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2024年版)
填报单位:鹿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4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对盗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略) 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1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14 对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5 对非法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栖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 (略) 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相关自 (略) 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 (略) 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 (略) 、 (略)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 (略) 、 (略) 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7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8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9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0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22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3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24 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5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6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略) *元以下罚款。
29 对在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 (略) 令第28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 (略) 令第4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略) 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 (略) 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略) 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 (略) 罚::……(五)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2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十八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 (略) 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违法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 (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7 对在自 (略) 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略)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略)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 (略)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略) 造成破坏的, (略) 以3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 (略) 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8 对自 (略) 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0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野外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6 对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78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80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2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83 对未依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4 对未依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5 对未依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6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7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8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9 对违规引起疫情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90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1 对侵犯植物新品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略) 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 (略) 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略) 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假冒授权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4 对生产经营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7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9 对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00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2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3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4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5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6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7 对涂改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8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9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为全国。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0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111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112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11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4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15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 (略) 令第21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116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略)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7 对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18 对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 (略) 域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 (略) 域内。
119 对跨省引种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0 对引种广西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1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122 对伪造林木良种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正)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12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5 对非法使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6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7 对非法采挖植被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 (略) 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8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 对未按确认 (略) 域、路线行驶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 (略)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 对在沙化土地封 (略) 内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132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对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或者不按要求继续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135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136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137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8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 对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0 对违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
141 对违法开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3 对违法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违法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5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4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 (略) 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 (略) 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 (略) 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147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48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49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5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且逾期不拆除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1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2 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工具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53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54 代为修复湿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说明 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林业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2024年11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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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略) 行政执法(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2024年版)
填报单位:鹿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4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对盗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略) 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1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14 对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5 对非法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栖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 (略) 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相关自 (略) 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 (略) 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 (略) 、 (略)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 (略) 、 (略) 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7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8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9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0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22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3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24 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5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6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略) *元以下罚款。
29 对在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 (略) 令第28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 (略) 令第4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略) 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 (略) 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略) 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 (略) 罚::……(五)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2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十八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 (略) 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违法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 (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7 对在自 (略) 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略)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略)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 (略)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略) 造成破坏的, (略) 以3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 (略) 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8 对自 (略) 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0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野外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6 对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78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80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2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83 对未依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4 对未依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5 对未依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6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7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8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9 对违规引起疫情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90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1 对侵犯植物新品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略) 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 (略) 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略) 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假冒授权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4 对生产经营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7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9 对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00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2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3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4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5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6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7 对涂改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8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9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为全国。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0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111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112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11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4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15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 (略) 令第21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116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略)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7 对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18 对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 (略) 域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 (略) 域内。
119 对跨省引种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0 对引种广西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1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122 对伪造林木良种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正)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12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5 对非法使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6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7 对非法采挖植被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 (略) 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8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 对未按确认 (略) 域、路线行驶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 (略)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 对在沙化土地封 (略) 内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132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对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或者不按要求继续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135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136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137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8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 对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0 对违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
141 对违法开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3 对违法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违法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5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4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 (略) 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 (略) 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 (略) 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147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48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49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5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且逾期不拆除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1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2 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工具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53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54 代为修复湿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说明 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林业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2024年11 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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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 (略) 行政执法(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2024年版)
填报单位:鹿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4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对盗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略) 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1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14 对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5 对非法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栖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 (略) 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相关自 (略) 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 (略) 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 (略) 、 (略)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 (略) 、 (略) 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7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8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9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0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22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3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24 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5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6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略) *元以下罚款。
29 对在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 (略) 令第28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 (略) 令第4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略) 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 (略) 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略) 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 (略) 罚::……(五)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2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十八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 (略) 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违法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 (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7 对在自 (略) 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略)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略)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 (略)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略) 造成破坏的, (略) 以3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 (略) 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8 对自 (略) 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0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野外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6 对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78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80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2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83 对未依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4 对未依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5 对未依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6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7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8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9 对违规引起疫情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90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1 对侵犯植物新品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略) 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 (略) 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略) 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假冒授权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4 对生产经营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7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9 对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00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2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3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4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5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6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7 对涂改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8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9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为全国。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0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111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112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11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4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15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 (略) 令第21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116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略)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7 对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18 对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 (略) 域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 (略) 域内。
119 对跨省引种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0 对引种广西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1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122 对伪造林木良种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正)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12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5 对非法使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6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7 对非法采挖植被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 (略) 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8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 对未按确认 (略) 域、路线行驶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 (略)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 对在沙化土地封 (略) 内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132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对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或者不按要求继续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135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136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137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8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 对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0 对违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
141 对违法开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3 对违法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违法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5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4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 (略) 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 (略) 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 (略) 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147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48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49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5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且逾期不拆除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1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2 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工具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53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54 代为修复湿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说明 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林业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2024年11 月30日。
联系人:潘仕山 联系电话:*


鹿 (略) 行政执法(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目录
(2024年版)
填报单位:鹿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1月24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1 对擅自改变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 (略) 罚。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略)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7 对盗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略) 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略) 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1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略) 令第278号公布并实施,根据2018年3月19日《 (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3 对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2016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在封山育林、封 (略) 和封山育林、封山护林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移植树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违法责任人赔偿损失,补种毁林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以毁坏树木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14 对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2002年12月20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采挖人采挖树蔸树木后未即时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采取填埋采挖坑口等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5 对非法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栖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略) 罚。
第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关自 (略) 域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在相关自 (略) 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 (略) 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 (略) 、 (略)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 (略) 、 (略) 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7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8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19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 (略) 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 (略) 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 (略) 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 (略) 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 (略) 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20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22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3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24 对非法为食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5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略)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6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有关批准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28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略) *元以下罚款。
29 对在借展期间违反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7月25日 (略) 令第28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 (略) 令第42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 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 (略) 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 (略) 理:(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略) 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视情节轻 (略) 罚::……(五)为违法收购、出售、捕杀、加工、利用、运输重点保护*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的,没收违法所得, (略) 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32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4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 (略) 令第204号发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 (略) 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十八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 (略) *元以下的罚款。
35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4月 (略) 令第465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 (略) 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对违法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 (略) 罚 (略) 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 (略) 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8年12月18日广西壮 (略) 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2009年2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正)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 (略)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 (略) 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7 对在自 (略) 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 (略) 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略) 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 (略)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 (略) 造成破坏的, (略) 以3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第2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 (略) 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38 对自 (略) 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1994年10 (略) 令第167号发布,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自 (略)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 (略)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0 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 (略)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5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1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野外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 (略) 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 (略) 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 (略) 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 (略) *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42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 (略) 进行实弹演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6 对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77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78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79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略) 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80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81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2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83 对未依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4 对未依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5 对未依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 (略) 罚外, (略) 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86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7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8 对擅自改变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89 对违规引起疫情 (略) 罚 (略) 罚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略) 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90 对伪造林木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1 对侵犯植物新品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 (略) 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 (略) 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 (略) 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92 对假冒授权 (略) 罚 (略) 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4 对生产经营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 (略) 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5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6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7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8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略) 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 (略) 域等事项。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99 对违反规定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实行品种登记的农作物范围应当严格控制,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确定。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申请者申请品种登记应当向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等。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公告。对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该品种登记,并将该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撤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略)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00 对违反规定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第二十一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2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3 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4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第五十七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 (略) 规定。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5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6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7 对涂改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涂改标签的;
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 (略) 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8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09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略) 域为全国。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0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 (略) 或者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111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112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113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4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15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 (略) 令第21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略) 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 (略) 一万元以下罚款。
116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修订)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 (略) 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 (略) 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7 对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采集或者采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 (略) 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因科研教学、良种选育、人工繁育、文化交流、种质资源更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 (略) 林业主管部门、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118 对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审定的适 (略) 域以外推广、销售林木良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只能在适宜 (略) 域内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林木种苗的生产地点和销售活动不受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 (略) 域限制,但林木良种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的适 (略) 域内。
119 对跨省引种林木良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0 对引种广西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的。
第十七条 引种属于同一适 (略) 的其他省、 (略) 、 (略) 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或者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引种者应当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引种的林木良种 (略)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 (略) 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 (略) 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 (略) 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引种者应当对林木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
121 对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 (略) 罚 (略) 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林木种苗条例》(2021年7月28日广西壮 (略) 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6号公告,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林木种苗。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122 对伪造林木良种 (略) 罚 (略) 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正)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元。
12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 (略) 罚 (略) 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略)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24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5 对非法使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6 对擅自改变草原用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略) 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27 对非法采挖植被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 (略) 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8 对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9 对非法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 对未按确认 (略) 域、路线行驶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 (略) 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 (略) (略) 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 (略) 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1 对在沙化土地封 (略) 内破坏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 (略) 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132 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33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造成土地沙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略) 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对不按治理方案治理或者不按要求继续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略) 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135 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136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 (略) 罚决定的部门依法 (略) 强制执行。
137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38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 对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0 对违法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湿地引进或者放生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略) 理、处罚。
141 对违法开采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2 对违法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3 对违法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44 对违法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略) 罚 (略)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45 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措施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 (略) 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并实施,2016年2月6 (略) 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46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 (略) 发布并施行,2017年10月7 (略) 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并实施,2011年1月25日根据 (略) 令第26号修改)第十七条 调运检疫时,森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受理报检和实施检疫,根据当地疫情普查资料、产地检疫合格证和现场检疫检验、室内检疫检验结果,确认是否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检疫要求中提出的危险性森林病、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发现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的,发给《 (略) 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在指定地点进 (略) 理,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对无法进行彻 (略) 理的,应当停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147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 (略) 令第46号发布并实施)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48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以及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49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 (略) 令第21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 (略) 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150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且逾期不拆除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1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21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52 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工具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 (略) 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根据《广西壮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 (略) 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第(四)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违反*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为时,有下列职权:……(四)可以查封、扣留违法经营的*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使用的物品及工具、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单、记录及其他资料。
153 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 行政强制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1月18日广西壮 (略) 第十二届人民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 (略) 以内或者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更换树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种植面积 (略) 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54 代为修复湿地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主席令第102号,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说明 1.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林业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设定的本部门实施 (略) 罚和行政强制事项。
2.本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实施依据更新至2024年11 月30日。
联系人:潘仕山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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