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华创纵横科技有限公司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的公示
(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电子邮件:*@*ina.com,联系电话:(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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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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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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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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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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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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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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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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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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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电子邮件:*@*ina.com,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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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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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略) 用地位于龙湖镇埔锦村,宗地总面积(略)平方米(其中规划为二类工业用地面积(略)平方米, (略) 面积740平方米,建设指标以二类工业用地面积为计算基数)。根据2012年2月15日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该项目用地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为:1.5≤容积率≤2.2,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论证、公示后方可给予办理方案审查及其他规划手续。近日, (略)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审查技术中心组织召开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变更论证线上征求意见会,经与会部门及专家讨论,会议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调整为:1.5<容积率<3.0,30%<建筑密度<46.1%,绿地率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4]31号)执行,其余要求按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晋建规字第(略)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 (略) 厂区项目规划条件调整事宜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为12个自然日。公告期限内,凡与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等法定 (略) 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略) (略) 办公地点: (略) 青阳 (略) 27号。
电子邮件:*@*ina.com,联系电话:(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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