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2024年11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 (略) 纸箱生产项目 | (略) 锦 (略) 241号11号房 | 昆 (略) | 苏 (略) (略) | (略) 场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元, (略) 锦 (略) 241号,租赁苏州 (略) 所属的11号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689.2平方米,项目投产后,预计年生产纸箱580吨。 | 1.本项目清洗废 (略) 自 (略) 理设施(混凝+絮凝+压滤+砂滤+碳滤)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生活污水 (略) (略) ,执行锦溪污水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印刷、粘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表3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0512-*
邮箱:*@*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昆 (略) 纸箱生产项目 | (略) 锦 (略) 241号11号房 | 昆 (略) | 苏 (略) (略) | (略) 场发展需要,企业拟投资*元, (略) 锦 (略) 241号,租赁苏州 (略) 所属的11号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689.2平方米,项目投产后,预计年生产纸箱580吨。 | 1.本项目清洗废 (略) 自 (略) 理设施(混凝+絮凝+压滤+砂滤+碳滤)处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24),生活污水 (略) (略) ,执行锦溪污水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印刷、粘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 (略) 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 1、表3标准,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3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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