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水利局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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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水利局关于安徽省黄山市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行政许可决定

休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核 (略) 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的请示》(休水字〔2024〕1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你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新岭水为率水支流,发源于松山,途径岭南乡、山斗乡、五城镇,在五城镇境内的龙湾村口注入率水。流域面积202km2,干流长27km。河道两侧多为自然岸坡,近年来部分河段修建了护岸工程,提高了 (略) 防洪能力和河岸稳定性,但缺乏系统治理,整体防洪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治理段主要存在防洪标准低、岸坡冲刷严重、河床淤积等问题,为提升新岭水流域防洪标准,完善防洪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略) 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休宁县新岭水治理工程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治理范围为新岭水干流五城镇-璜茅村段(桩号4+061-23+725)19.664km,支流岩溪河段(桩号Y0+000-Y6+800)6.800km、塔坑源段(桩号T0+000-T2+236)2.236km,综合治理河长28.7km。

三、基本同意乡镇段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村庄段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农田段防洪标准维持现状。

四、基本同意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淤疏浚28.7km,护岸工程19.69km,新建重建维修溢流堰26座,其中新建溢流堰5座,拆除重建溢流堰3座,维修溢流堰18座,信息化工程等。

五、基本同意拟定的工程布置方案。同意乡镇段护岸及堰坝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其他河段岸坡防护、堰坝、防洪墙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

六、基本同意施工进度安排,总工期8个月。

七、基本同意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 (略) 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概算编报总投资(略).(略)元,复核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干流防洪工程投资9817.(略)元。

八、你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审查意

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工程设计。抓紧完善建设征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相关报批手续,精心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

休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请求审核 (略) 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的请示》(休水字〔2024〕11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你单位提出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新岭水为率水支流,发源于松山,途径岭南乡、山斗乡、五城镇,在五城镇境内的龙湾村口注入率水。流域面积202km2,干流长27km。河道两侧多为自然岸坡,近年来部分河段修建了护岸工程,提高了 (略) 防洪能力和河岸稳定性,但缺乏系统治理,整体防洪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次治理段主要存在防洪标准低、岸坡冲刷严重、河床淤积等问题,为提升新岭水流域防洪标准,完善防洪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略) 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水利基础设施条件,实施休宁县新岭水治理工程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初步设计》确定的工程治理范围为新岭水干流五城镇-璜茅村段(桩号4+061-23+725)19.664km,支流岩溪河段(桩号Y0+000-Y6+800)6.800km、塔坑源段(桩号T0+000-T2+236)2.236km,综合治理河长28.7km。

三、基本同意乡镇段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村庄段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农田段防洪标准维持现状。

四、基本同意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淤疏浚28.7km,护岸工程19.69km,新建重建维修溢流堰26座,其中新建溢流堰5座,拆除重建溢流堰3座,维修溢流堰18座,信息化工程等。

五、基本同意拟定的工程布置方案。同意乡镇段护岸及堰坝等主要建筑物级别为4级,其他河段岸坡防护、堰坝、防洪墙等建筑物级别为5级。

六、基本同意施工进度安排,总工期8个月。

七、基本同意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 (略) 新岭水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概算编报总投资(略).(略)元,复核总投资(略).(略)元,其中干流防洪工程投资9817.(略)元。

八、你局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审查意

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工程设计。抓紧完善建设征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等相关报批手续,精心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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