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黄埔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广州万城 (略) 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29日至 2024年12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 (略) ,邮编:
联系电话:(略)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 (略) 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万城 (略) 环保科技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 (略) |
建设单位 | 广州万城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云埔 (略) 3号C栋1楼101室进行建设,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年最大收集储运危险废物(略)吨,危险废物类别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 (略) 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9其他废物,共计15个类别。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略) 湃森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 产生的废气(VOCs、NH3、H2S、臭气浓度)负压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FQ-01排放,排气口高度不低于15米;HW02医药废物、HW1 (略) 理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 废 (略) 产生的废气(HCl、硫酸雾、NH3、H2S、臭气浓度)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FQ-02排放,排气口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根据广州万城 (略) 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4年11月 29日至 2024年12月05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 (略) 反映。
联系地址: (略) 3号政务服务中心 (略) ,邮编:
联系电话:(略)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 (略) 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州万城 (略) 环保科技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广 (略) |
建设单位 | 广州万城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云埔 (略) 3号C栋1楼101室进行建设,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运,年最大收集储运危险废物(略)吨,危险废物类别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的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 (略) 理废物、HW22含铜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HW49其他废物,共计15个类别。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
环评机构 | (略) 湃森 (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略) 产生的废气(VOCs、NH3、H2S、臭气浓度)负压集中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FQ-01排放,排气口高度不低于15米;HW02医药废物、HW1 (略) 理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4 废 (略) 产生的废气(HCl、硫酸雾、NH3、H2S、臭气浓度)集中收集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排放标准值后经排气筒FQ-02排放,排气口高度不低于15米。 |
公众参与情况 | 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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