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姚安县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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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准予姚安县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开书

姚安县工业信息化商务 (略) 于2024年11月28日向姚安县 (略) 提出姚安县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第十条;《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之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姚行审决字〔2024〕157号),现予以公开。


姚安县 (略)

2024年11月28日

姚安县工业信息化商务 (略) 于2024年11月28日向姚安县 (略) 提出姚安县农特产品生产加工厂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第十条;《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之规定,于2024年11月28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姚行审决字〔2024〕157号),现予以公开。


姚安县 (略)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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