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略) (略) :
《关于申请支持审批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整体防洪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项目代码:2309-*-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堤防工程:本次实施堤段长度共计38.522km,包括拟实施堤防治理、高边坡段堤岸修复。本次拟实施堤防治理长度共计36.494km,其中, (略) 共3段,总长度11.092km; (略) 共5段,总长度25.402km。
本次高边坡段堤岸修复,拟治 (略) (略) - (略) 段高边坡,长度2.028km。2、穿堤建筑物工程:堤防穿堤建筑物改造共计21座( (略) 8座、 (略) 13座),其中,拆除重建 12座,废弃拆除1座,出口改造8座。3、信息化工程:主要包括湘江堤防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三维场景建设、业务应用建设,以及保 (略) 络安全体系。
四、项目单位: (略) (略) (项目法人: (略) 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393.*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444.*元,施工临时工程584.*元,独立费用3696.*元,基本预备费2694.*元,征拆费用*.*元(其中房屋拆迁费用*.*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2096.*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57.*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111.*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
六、 (略) (略) 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为6个月。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略) 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略) (略) :
《关于申请支持审批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略) 整体防洪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意你单位实施湘潭湘江修复治理提质改造工程(一期)(项目代码:2309-*-04-0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略) 、 (略) 。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堤防工程:本次实施堤段长度共计38.522km,包括拟实施堤防治理、高边坡段堤岸修复。本次拟实施堤防治理长度共计36.494km,其中, (略) 共3段,总长度11.092km; (略) 共5段,总长度25.402km。
本次高边坡段堤岸修复,拟治 (略) (略) - (略) 段高边坡,长度2.028km。2、穿堤建筑物工程:堤防穿堤建筑物改造共计21座( (略) 8座、 (略) 13座),其中,拆除重建 12座,废弃拆除1座,出口改造8座。3、信息化工程:主要包括湘江堤防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三维场景建设、业务应用建设,以及保 (略) 络安全体系。
四、项目单位: (略) (略) (项目法人: (略) 水旱灾害防御事务中心)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1393.*元,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444.*元,施工临时工程584.*元,独立费用3696.*元,基本预备费2694.*元,征拆费用*.*元(其中房屋拆迁费用*.*元,建设征地移民补偿投资2096.*元),环境保护工程投资157.*元,水土保持工程投资111.*元。资金来源为国债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
六、 (略) (略) 明确的渠道解决资金问题,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七、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及材料购置、安装等,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依法实行委托公开招标,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八、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节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请根据有关规定及本批复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九、本项目建设工期为6个月。
十、根据有关规定,请你单位通过“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 (略) ”,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按季报送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按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略) 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2年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优化细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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