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县工业园区白石湖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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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吾县工业园区白石湖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一次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我公司委托北京 (略) 承担“伊吾县 (略) 白石湖产业园工 (略) 理回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伊吾县 (略) 白石湖产业园工 (略) 理回用项目,废水设计规模为3.(略)m3/d,分两个阶段建设实施,一阶段设计规模1.(略)m3/d,二阶段设计规模2.(略)m3/d,建设内容主要包 (略) 理厂和厂外管道两部分, (略) 理厂总占地面积约20公顷,项目总投资(略).(略)元。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水发 (略) (略) ;

联系人:曹经理;

联系方式:(略);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北京 (略) ;

 联系人:孙经理;

 电话:(略);

 电子邮箱:*@*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_(略).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新疆水发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我公司委托北京 (略) 承担“伊吾县 (略) 白石湖产业园工 (略) 理回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信息公示,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伊吾县 (略) 白石湖产业园工 (略) 理回用项目,废水设计规模为3.(略)m3/d,分两个阶段建设实施,一阶段设计规模1.(略)m3/d,二阶段设计规模2.(略)m3/d,建设内容主要包 (略) 理厂和厂外管道两部分, (略) 理厂总占地面积约20公顷,项目总投资(略).(略)元。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疆水发 (略) (略) ;

联系人:曹经理;

联系方式:(略);

 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北京 (略) ;

 联系人:孙经理;

 电话:(略);

 电子邮箱:*@*q.com;

四、公众 (略) 络链接  

http://**_(略).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新疆水发 (略) (略)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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