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蔡永沙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蔡永沙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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