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蔡永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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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蔡永沙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蔡永沙 因保管不善,将 2-2012-35-30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蔡永沙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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